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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四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0-10 12:2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现就“2015年第四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1、项目名称:2015年第四季度国税系统PC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2、招标内容:2015-CGEC-16
3、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包括: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两类产品。
4、分包及中标原则:按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两类产品分为2个大包,12个子包(分包情况详见下表)。
以子包为基本单元,每个子包只有一个投标人中标,如果某个投标人在多个子包中综合评审均为最高分,则该投标人可同时多个子包中标。

序号

包号

产品

子包

采购内容

采购数量

单台预算

金额

1

第Ⅰ包

台式PC

Ⅰ—1

基本配置一

4597

6000

2

Ⅰ—2

基本配置二

3252

5000

3

Ⅰ—3

基本配置三

781

4000

4

Ⅰ—4

一体机

一体机二

921+79=1000

一体机一5000

一体机二4500

5

Ⅰ—5

通用配置一(台式计算机)

8413

6000

6

Ⅰ—6

通用配置二(主机)

431

4500

7

Ⅰ—7

通用配置三(显示器

231

1500

8

第Ⅱ包

便携式PC

Ⅱ—1

便携机配置一

441

4000

9

Ⅱ—2

便携机配置二

1489

6000

10

Ⅱ—3

便携机配置三

1374

8000

11

Ⅱ—4

便携机配置四

837

8000

12

Ⅱ—5

便携机配置五

2676

10000

以上采购内容的具体采购人为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税局和各地市级、区县级国税局,产品配送详见《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配送信息表》(详见附件)。
5、投标人及投标产品:
(1)本项目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政府采购规定的投标货物生产原厂商,或经原厂商授权一家资质、信誉、服务较好的代理商参加投标。代理商参加投标的,应具有原厂商授权书和原厂商服务承诺书。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同一品牌产品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同一品牌不同类别产品(即: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不得分别授权不同的代理商;一家代理商不得接受同一类别产品的两家原厂商授权。
(4)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相关资质和技术实力,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满足本项目要求。
(5)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投标产品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的,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7)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有关规定,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产品。
6、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和办法:
2015年10月12日至10月20日(公休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意欲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后,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自带U盘复制),未登记备案的没有资格参加投标。
登记备案时,投标人必须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原厂商授权书(代理商参加投标的,需提交)。
7、接受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接受投标时间:2015年11月11日8:00至8:30;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5年11月11日8:30;
8、投标及开标地点:北京铁道大厦3层12号会议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102号,联系电话:010-518791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小楼317室
联 系 人:顾隐 孙晓博
联系电话:010—63417045 63417048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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