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验室设施改造修缮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实验室设施改造修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实验室设施改造修缮项目
项目编号:FJYS2015-21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陈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679372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莆田市
联系方式:小陈 0591-8767937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陈 0591-87679372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单元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 同 包 |
品目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技术指标及要求 | 最高限价 (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1 | 1 | 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改造修缮项目 | 1项 |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内容与要求》及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 179 | 3.5 |
2 | 鱼类原料质量监测实验室改造修缮项目 | 1项 | ||||
报价方式 | 人民币报价。 投标人报价超出最高限价者,按无效标处理。 | |||||
付款方式 | 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的2周内支付全部100%合同款。 |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生产招标货物及提供服务的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投标人的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2)投标人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财务状况报告: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2015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银行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 2015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网上申报成功后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3)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投标人所投产品国家有其他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如3C认证、节能清单产品、进口产品管理、信息安全产品管理等),必须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或证书。(5)无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无效)。(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79.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09月30日 08:30 至 2015年10月15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单元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09月30日?—2015年10月15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北京时间,下同)。招标文件售价100元人民币,图纸售价200元,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0月20日 10:00
五、开标时间:2015年10月20日 10: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单元开标间
七、其它补充事宜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购买标书及服务费汇入账户 | |
开户名 |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
帐 号 | 11713 01001 000 37952 |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D、关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优惠内容及幅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八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5]146号)的规定,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电视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本次采购货物中如有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产品必须是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E、关于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部分的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享受相应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优惠内容及幅度:
-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或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
-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3、小微企业适用优惠内容及幅度时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 填写完整的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优惠明细表
-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 投标人须附上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小型、微型企业证明。
4、若所报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