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供应室清洗消毒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采购人: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委托招标单位: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采购项目名称: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供应室清洗消毒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内容: 本项目共分三个包,将完成以下设备的采购、交货、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售后服务等工作。招标和投标以包为单位,评标与合同授予也以包为单位,不允许拆分投标。分包内容如下:
包号及名称 | 货物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第一包:大型快速清洗消毒机1 | 大型快速清洗消毒机 | 单舱 | 1 | 套 | 合同签订后120天内交货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所在地 |
第二包:大型高温高压蒸汽灭菌器 | 大型高温高压蒸汽灭菌器 | 大容积 | 1 | 套 | 合同签订后120天内交货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所在地在地 |
第三包:大型快速清洗消毒机2 | 大型快速清洗消毒机 | 多舱 | 1 | 套 | 合同签订后180天内交货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所在地 |
招标编号: 0706-15400008N039
开标日期: 2015年10月21日上午9点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 2015年10月21日上午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总务处会议室(行政楼二层242房间)
发售招标文件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704室
发售招标文件时间: 从2015年9月28日起到2015年10月10日前,每天(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北京时间)
本项目联系人: 孟瑶、程志岩 联系电话:010-63349323/9368
第一包大型快速清洗消毒机1的合格的投标人:
a. 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有能力生产或提供完成本项目所需求的设计、货物及服务能力的投标人。
b.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c.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d.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在本包中同时投标。
f.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g.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h.其他资质:
(1)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如投标人为代理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如投标人所投的设备不是自己生产的,投标人须提供设备的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或者出具制造厂商境内代理为本项目给予投标人的唯一授权书。本次招标的制造厂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作为投标人参加同一包的投标。同一制造厂商的设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
第二包大型高温高压蒸汽灭菌器的合格的投标人:
a. 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有能力生产或提供完成本项目所需求的设计、货物及服务能力的投标人。
b.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c.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d.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在本包中同时投标。
f.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g.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h.其他资质:
(1)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如投标人为代理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如投标人所投的设备不是自己生产的,投标人须提供设备的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或者出具制造厂商境内代理为本项目给予投标人的唯一授权书。本次招标的制造厂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作为投标人参加同一包的投标。同一制造厂商的设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
(3)设备制造厂商须具有压力容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设备制造厂商须提供EN ISO 13485 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三包大型快速清洗消毒机2的合格的投标人:
a. 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有能力生产或提供完成本项目所需求的设计、货物及服务能力的投标人。
b.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c.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d.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在本包中同时投标。
f.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g.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h.其他资质:
(1)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如投标人为代理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如投标人所投的设备不是自己生产的,投标人须提供设备的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或者出具制造厂商境内代理为本项目给予投标人的唯一授权书。本次招标的制造厂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作为投标人参加同一包的投标。同一制造厂商的设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
(3)制造厂商须提供EN ISO 15883认证证书复印材料。
(4)制造厂商须提供 ISO13485认证证书复印资料。
其他内容:招标文件每本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邮购另加5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