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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第十三中学新建教学楼配套电教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9-25 17:52: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济宁市第十三中学新建教学楼配套电教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济宁市第十三中学济宁市第十三中学新建教学楼配套电教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符合本次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投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采  购  人:济宁市第十三中学

地   址:济宁市市中区洸河路177号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衡天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济宁市河路6号预备役师东首

项目编号:

  1. 项目说明:本项目为济宁市第十三中学新建教学楼配套电教设备采购项目,主要内容为A包:IP广播、多媒体设备、校园电视台;B包:网络设备等。详细内容和主要技术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说明。

  2. 预算金额:A包:人民币386.0966万元;B包:人民币43.5750万元

    三、本项目实行网上报价,采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投标和纸制标书存档的方式(详情见供应商须知)。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4.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货物供货及安装能力的供应商;

    4.2 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4.3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4.4截止到开标当日,投标人(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投标人不必提供证明);

    4.5供应商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6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4.6.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4.6.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6.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6.4 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五、招标文件获得方法:

凡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注册登记窗口注册的投标人或已办理CA电子密钥投标人均可以获取招标文件。

  1. 凡未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注册登记窗口注册的投标人应先办理注册,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注册程序详见济宁市政府采购网站“办公指南”中的“供应商注册登记程序”,并按照普通供应商注册登记程序办理。

  2. CA电子密钥的办理实行投标人自愿原则,注册咨询电话:3202121,CA电子密钥咨询电话:3202114。

    3)招标文件费用 200 元/份,在开标现场缴纳。

     六、上传投标文件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15年10月16日上午9:30(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济宁任城区政府采购网站。

具体操作:登录“济宁任城区政府采购网”选择“投标报价—>增加投标方案”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

七、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5年10月16日上午8:30-9:30(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第三开标室(济宁市建设北路147号市直综合集中办公区5号楼一楼大厅)

八、供应商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及地点

解密时间:2015年10月16日上午9:30之后 (北京时间)

解密地点: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第三开标室解密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九、公开报价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5年10月16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第三开标室

十、其他具体操作请参考供应商操作手册(新)(见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通用表格)

十一、未尽事宜或须澄清的内容请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  址:济宁市市中区洸河路177号

济宁市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18854775266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段京、刘辰雪    联系电话:13176763344

地 址:济宁市洸河路6号预备役师东首

本项目公告将同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

本项目如有必要澄清和修改需要发布更正公告的,将在本网站及时发布。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违约责任: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成交)供应商随意放弃中标(成交)的暂停其参加任城区政府采购活动六个月;中标(成交)公告期限届满无异议,无正当理由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或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暂停其参加任城区政府采购活动十二个月;擅自变更合同,不履行合同的暂停其参与任城区政府采购活动十二个月。

                       

 

   二〇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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