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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公安局警用装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9-24 17:1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兰考县公安局警用装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GJGL-2015-15062

  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兰考县公安局的委托,就兰考县公安局警用装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1.1、项目名称:兰考县公安局警用装备采购项目

1.2、招标编号:GJGL-2015-15062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2.1、采购内容及包段划分:本次采购共划分为五个标段。

第一标段:排爆器材(68万元);

第二标段:实验室设备(325万元)

第三标段:业务设备系统(153万元);

第四标段:数字信息化系统设备扩容(137万元);

第五标段:信息化设备(140万元);

2.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3、总投资金额:约823万元。

2.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5、供货及安装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历天。

2.6、投标人可针对本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但仅可中取其中一个标段;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第一标段:

1、投标人须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为中国境内注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投标人营业执照内具有警用装备经营范围且具有省级公安机关警用产品准许销售证明。

3、投标人须为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或经销商;若为经销商须具有投标防爆罐、金属探测仪、爆炸物探测仪产品生产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4、投标人须提供近3个月的完好税收证明和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授权委托人须具有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1年及以上社保证明。

5、投标人需提供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犯罪行贿档案结果告知函。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标段:

1、投标人须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为中国境内注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
、气质联用仪提供所投产品原厂商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3
、台式高速冷冻离心机提供所投产品原厂商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4
、超纯水系统提供所投产品原厂商或代理商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5
、真空502熏显仪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7、投标人须提供近3个月的完好税收证明和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授权委托人须具有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1年及以上社保证明。

8、投标人需提供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犯罪行贿档案结果告知函。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三标段:

1、投标人须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具有本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且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

2、投标人须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授权经销商,若为经销商须具有所投侦查取证系统产品生产制造商或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3、投标人需提供公安部刑事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侦查取证系统产品检验认证并提供报告的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4、投标人须提供近3个月的完好税收证明和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授权委托人须具有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1年及以上社保证明。

5、投标人需提供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犯罪行贿档案结果告知函。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四标段: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须为中国境内注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且企业经营范围应具备通讯或通信设备;

2、投标人须为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或经销商;若为经销商须具有所投对讲机及执法记录仪产品原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专项授权书原件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3、投标人须提供近3个月的完好税收证明和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授权委托人须具有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1年及以上社保证明。

4、投标人需提供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犯罪行贿档案结果告知函。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五标段:

1、投标人须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具有本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且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

2、投标人须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授权经销商,若为经销商须具有投标扫描仪、笔记本、台式计算机、多功能一体机产品生产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3、投标人须提供近3个月的完好税收证明和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授权委托人须具有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1年及以上社保证明。

    4、投标人需提供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犯罪行贿档案结果告知函。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报名时须携带资料:

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须携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犯罪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以及上述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所有内容。

上述资料报名时提供要求的原件查验,留存三份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有效公章并装订成册。未提供以上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受报名。

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4.2、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信息

    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5 9 24 日至 9   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兰考县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兰考县阳光大厦5楼);招标文件费用500/,售后不退。

4.3投标保证金及资信保证金金额:

投标保证金:第一标段人民币1万元/单位,第二标段人民币6万元/单位,第三标段人民币3万元/单位,第四标段人民币2万元/单位,第五标段人民币2万元/单位;

资信保证金:第一标段人民币20万元/单位,第二标段人民币90万元/单位,第三标段人民币40万元/单位,第四标段人民币40万元/单位,第五标段人民币40万元/单位;

 投标企业必须从公司基本帐户将投标保证金及资信保证金转至兰考县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并到兰考县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财务室换取收据,将收据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内。

  收款单位:兰考县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

  开户银行:兰考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号:00000104059410318012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510 22日下午1430

地点:兰考县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兰考县兴兰大道北侧阳光大厦五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兰考县招投标中心网》上同时发布。

7、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兰考县公安局

        址:裕禄大道与健康路交叉口向东500路北

联 系 人:雷先生

联系电话:13598756888

监督单位:兰考县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

联 系 人:宋先生

联系电话:13663780606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址 :郑州市农业路东16号省汇中心A2701

联 系 人:李先生   武先生

联系电话:18530071362  18003787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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