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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金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无创胆红素定量仪、病人监护仪采购的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9-24 11:4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州金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无创胆红素定量仪、病人监护仪采购的招标公告
 

2015-09-24    访问人次:3

 

福州金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无创胆红素定量仪、病人监护仪采购的招标公告
福州金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委托对下列招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1.项目名称: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无创胆红素定量仪、病人监护仪采购
2.招标文件编号:FZJL2015044
3.招标项目内容:
合同包
货物名称
数量
预算金额
(人民币元)
简要技术指标
采购
单位
联系方式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1
无创胆红素定量仪
1台
80000
详见招标文件
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
邓本勇13609533152
2
病人监护仪
2台
100000
4. 投标人资格标准:
   3.1资格标准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授权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为投标代表参加投标时须提交,授权书必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③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为投标代表参加投标时须提交);
④投标人须提供:企业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企业依法缴纳税收证明、依法缴纳社保证明;
⑤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须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承诺书,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⑥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2)根据闽检发[2015]7号文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证明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对于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原件须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
   (3)投标人为经销商的,应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应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进口产品还须提供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投标人必须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5. 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地点
    5.1购买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924日起至2015108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2:30时至5:00时(北京时间,下同)。
5.2购买地点: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10号楼1617室福州金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附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要携带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3未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6.招标文件的售价:
招标文件纸质文本或电子招标文件售价均为5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福州金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7.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应于201510169:30之前提交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10号楼1601室福州金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由福州金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收,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8.开标时间、地点 
    8.1开标时间:201510169:30
8.2开标地点: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10号楼1601室福州金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9.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9.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0、质疑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1、发布公告的媒介
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公告信息同时在以下媒介发布,请投标人关注。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fzzfcg.gov.cn)
12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 福州金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10号楼1617
邮  编:         350001        
电  话:0591-87300665815   0591-88016386
传  真:     0591-87300665      
联系人:    冯先生、 林女士     
电子信箱: 2662726359@qq.com    
13、投标保证金缴交银行帐号
开户名: 福州金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行 
帐  号:  4221 6321 0264      
    注:1.投标人认真审查清楚账号,投标保证金缴错账号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转账单或电汇单上需注明“具体招标编号和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
 
 
 
 
 
 
福州金玲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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