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南部生态新区新合张滩安置房室外配套及管理房建设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
利津县南部生态新区新合张滩安置房室外配套及管理房建设工程
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2015-009899-0503-132s
利建招公字(2015)43号 LJZCZ2015-44号
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利津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就利津县南部生态新区新合张滩安置房室外配套及管理房建设工程施工及监理进行招标发包,欢迎有承包能力的企业前来报名投标,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标工程项目概况
招标单位: 利津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利津县南部生态新区新合张滩安置房室外配套及管理房建设工程施工及监理
工程地点: 利津县南部生态新区规划怀德路以东、水库北路以南、津一路以西、怀仁北路以北、博文路东北。
工程规模: 利津县南部生态新区新合张滩安置房室外配套及管理房建设工程(其中管理房建设:建筑面积4388平方米、主体4层、框架结构),具体工程内容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本项目施工为一个标段,计划投资约3600万元;监理为一个标段,计划投资约77万元。
招标范围: 施工招标范围为施工蓝图及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内容;监理招标范围为全部施工阶段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施工内容的监理工作。
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100%
二、投标人应具有的条件
1、参与本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人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壹级资质;拟投标建造师须具有建筑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造师;企业财务资信状况良好;并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参与本项目监理招标的投标人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含)以上资质;拟投标项目总监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企业财务资信状况良好;并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投标报名方式及要求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30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至17时30分,到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市西四路与济宁路交叉路口往东1000米路北)报名。
报名施工的投标人须提供企业有关证件原件【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拟投标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东营市外企业提供 2015年度东营市外埠企业资质验证证明、省外企业提供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东营市清欠办出具的已结清欠款或无拖欠证明(利津县以外企业持东营市清欠办出具的已结清欠款或无拖欠证明到利津县清欠办盖章确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14年7月份以来连续6个月(含)以上的能体现拟投标建造师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依法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及复印件两份,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报名监理的投标人须提供企业有关证件原件【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拟投标项目总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东营市外企业提供东营市2015年度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14年7月份以来连续6个月(含)以上的能体现拟投标项目总监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依法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及复印件两份,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养老保险证明指能体现投标人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网上打印件;若网上打印件仅体现个人姓名(或投标人单位名称),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网上打印件及加盖注册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章的花名册;若投标人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未开通社会保险信息查询功能,投标人须提供体现投标人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同时加盖注册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章和投标人公章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报名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函到利津县人民检察院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经利津县检察院查询,凡投标人和相关执业人员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将取消其报名资格。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另行通知。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详见招标文件。
六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东营建设信息网、山东政府采购网、东营政府采购网、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招标代理机构: 山东阳光正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东营市西四路与济宁路交叉路口往东1000米路北
联 系 人: 高先生
电 话: 18605466194
监 督 单 位: 利津县监察局、利津县发改局、利津县审计局、利津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利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监 督 电 话:0546-5621236 5686327
报名期限: 2015年9月24日8时30分 - 2015年9月30日17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