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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5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新建及更新扩展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9-23 16:1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采购人名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采购人地址、联系方式: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

委托代理机构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采购项目名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5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新建及更新扩展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TC150PDC1

采购内容:

项目预算:3798

内容:

包号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套)

1包: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更新改造

1

五参数在线监测仪(含支架、配管)

27

2

氨氮在线监测仪(含支架、配管)

27

3

高锰酸盐指数在线监测仪(含支架、配管)

30

4

总氮、总磷在线监测仪(含支架、配管)

12

2包:8个新建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

1

氨氮在线监测仪

8

2

高锰酸盐指数在线监测仪

8

3

五参数在线监测仪

8

4

便携式pHDO、电导率测定仪

8

5

便携式COD测定仪

8

6

配水系统及辅助设备

8

7

仪器控制系统

8

8

水质自动采样器

8

9

通讯系统

8

10

中心控制终端、信息传输设备、配套文字图形输出设备

8

3包: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控制系统及VPN设备更新改造

1

工控机(现场嵌入式监控单元硬件)

100

2

工业触摸屏

100

3

VPN统一管理平台

1

4

监测总站用大型号

3

5

149个水站用小型号

149

4

1

重金属在线监测仪

10

5

1

生物毒性在线监测仪(鱼)

10

6

1

粪大肠菌群在线监测仪

25

交货期:第二包仪器设备交货期为水站站房建成后一个月以内,其他包仪器设备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

具体技术指标详见招标文件。

 

供应商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包括:

Ø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Ø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Ø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Ø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Ø 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Ø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投标人必须从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3) 若所投的氨氮在线监测仪、高锰酸盐指数在线监测仪、五参数在线监测仪、总氮总磷在线监测仪、便携式pHDO、电导率测定仪、便携式COD测定仪、重金属在线监测仪、生物毒性在线监测仪(鱼)、粪大肠菌群在线监测仪非投标人生产、开发,则投标人必须获得投标产品制造商针对此次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及正式售后服务承诺(须提供授权书及服务承诺原件)。

(4) 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投标人所投水站建设应具备3年以上的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与运行维护经验,并提供不低于5个的应用案例。(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盖章复印件)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截止日期:201510139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日期:201510139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公告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价格:2015923日起至20151010日止,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招标文件售价:500/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518室)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0200049619200362296

本项目联系人:王雪菲、尹德淳   

联系电话:010-6210817862108164

    真:010-62110685          

    箱:cntcitcp@163.com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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