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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环卫处融雪剂供应商入围选取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9-23 15:2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吉林瑞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长春市南关区环卫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长春市南关区环卫处融雪剂供应商入围选取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长春市南关区环卫处融雪剂供应商入围选取

项目编号:JRC2015S377(S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常延浩

项目联系电话:0431-85199868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长春市南关区环卫处

地址:东岭北街1146号

联系方式:徐静1818681218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吉林瑞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常延浩0431-85199868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大厦1308室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招标范围:货物采购、包装、运输、仓储、装卸、配合使用、培训、售后服务等。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每次提出采购需求后,1日内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供货地点:长春市南关区。

质量目标:合格。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范围符合本次项目要求。经销商参加竞标的还需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书。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09月24日 08:30 至 2015年09月30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春市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大厦1308室

招标文件售价:¥10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经销商销售授权书、法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以上均为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在招标代理机构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0月21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5年10月21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长春市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大厦1308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长春市南关区环卫处融雪剂供应商入围选取

 

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JRC2015S377(S01)

1.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本项目由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为长春市南关区环卫处,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通过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内容:融雪剂采购,起订量2500吨。

2.2招标范围:货物采购、包装、运输、仓储、装卸、配合使用、培训、售后服务等。

2.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1年。每次提出采购需求后,1日内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2.4供货地点:长春市南关区。

2.5质量目标: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范围符合本次项目要求。经销商参加竞标的还需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书。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请于2015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30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1:0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经销商销售授权书、法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以上均为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在招标代理机构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文件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21日9时00分;地点为长春市彩宇宾馆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长春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和长春日报上发布。

招标人:长春市南关区环卫处

联系人: 徐静          联系电话:18186812188  

办公地址:东岭北街1146号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瑞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大厦1308室

邮政编码:130000         电话:0431-85199868

传真:0431-85199868       联系人:常延浩

招标监督管理部门:长春市南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0431-85281665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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