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食堂——厨房用具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受最高人民法院采购中心委托对最高人民法院食堂——厨房用具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1. 招标编号:0714-EMTC02-5409
2. 招标项目名称:最高人民法院食堂——厨房用具采购项目
3. 招标采购内容:厨房用具采购(具体内容详见第八章技术需求书)
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5. 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投资
招标控制价:本次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220万元整。投标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投标将被否决。
合格投标人资格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和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均为同一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都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
(4)投标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投标人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书、有效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障金缴纳证明及企业纳税证明(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
(6)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按照下述时间、地点和要求购买招标文件:
1. 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地点: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A座新中电大厦21层前台;
4. 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的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完全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出售招标文件。
5. 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2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而被否决;
6. 根据项目特点及国家相关规定,购买招标文件时,购买人须携带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015年10月13日下午13:30时(北京时间),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投标文件必须在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届时请投标人派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仪式并签到。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A座新中电大厦19层第三会议室
招 标 人:最高人民法院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 编:100745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人电话:010-67557312
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
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A座新中电大厦 |
邮编: | 100036 |
传真: | 010-52579000转9327 |
开户行: | 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 |
账号: | 110060587018170005696 |
联系人: | 魏靓、许嘉 |
联系人电话: | 010-52579326、52579327、13311129338 |
电子邮件: | weijing@ceiec.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