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实-婴儿辐射保暖台及医用空气净化消毒器等-公开招标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 2015-ZS1170 |
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厦门市第二医院 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566号 吴科长 0592-6157186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0楼 |
采购项目名称: | 婴儿辐射保暖台及医用空气净化消毒器等 |
来源: | 非市级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项目主要内容(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性质): | 婴儿辐射保暖台及医用空气净化消毒器等 预算:48万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登记,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基本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做出书面声明: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1.2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税务登记证书、纳税证明及社保缴交证明等); 1.3提供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须的设备(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取消、暂停投标资格状态的书面声明。 1.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为保护采购人的利益,保证本次供货产品是原厂商、正规渠道的产品,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产品(婴儿辐射保暖台)的代理、经销证书或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等有效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具有可追溯性,投标人为投标产品制造商的除外)。 3.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设备(婴儿辐射保暖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有效复印件。 4.投标人为投标设备(婴儿辐射保暖台)制造商的,必须提供投标人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投标人非投标设备(婴儿辐射保暖台)制造商的,必须提供投标人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投标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投标人代表的授权书原件(投标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及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 时 间:即日起至 传真:0592-2212277 |
采购文件售价: | 100元/份。 |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厦门市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0楼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方小姐、连小姐 0592-2297861、2202255 |
其他: | 一、E - mail:xm2202255@163.com 账 号:3510 1583 0010 5250 6037 开户行:建设银行厦门禾祥支行 |
采购补充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