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泽县人民检察院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业务装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
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业务装备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河北恒基建设招标有限公司受鸡泽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就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业务装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项目名称: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业务装备采购项目
二、采购编号:HBHJ1509-HD-039
三、招标内容: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业务装备采购项目,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
第一标段:普通设备;
第二标段:技术设备。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4.1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4.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经销代理商;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与本次招标相适应的经营范围;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3 制造商参加投标的不允许再授权代理商参加投标,制造商不参加投标的,同一厂家同一型号的设备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投标;
4.4 第一标段: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提供生产厂家出具针对本项目所投标段的授权书及设备的生产许可证(断电保护设备、LED电子屏等办公设备);
第二标段: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提供生产厂家出具针对本项目所投标段的授权书及设备的生产许可证(手机定位涉密系统、身心监护心理测试仪);
4.5 参加第二标段的投标人需拥有公安部警用装备生产或销售许可证;
4.6 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
4.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供应商报名要求
报名时携带以下证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5.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5.2 企业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状况良好,并提供具有一定资质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如企业成立不足三年的,从其成立之日起至今的审计报告);
5.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如企业成立不足三年,则提供成立以来记录);
5.4 投标单位需提供5名固定员工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本单位的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证明);
5.5 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类似业绩一份(中标通知书、备案的合同、合格验收证明、中标公示打印页,外省业绩以当地省级官方网站为准);
5.7 第一标段: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提供生产厂家出具针对本项目所投标段的授权书及设备的生产许可证(断电保护设备、LED电子屏等办公设备);
第二标段: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需提供生产厂家出具针对本项目所投标段的授权书及设备的生产许可证(手机定位涉密系统、身心监护心理测试仪);
5.8 参加第二标段的投标人需携带公安部警用装备生产或销售许可证。
六、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6.1 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29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6.2 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地点:邯郸市丛台路495号中道大厦A座26层。
6.3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潜在投标人自行购买,300元/标段,售后不退。
七、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
7.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5年10月13日15时00分;
7.2 开标时间:2015年10月13日15时00分;
7.3 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鸡泽县人民检察院5楼会议室
7.4 评标方法和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八、其他
8.1 开标时携带企业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北省政府采购网、邯郸市鸡泽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采购人: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及电话: 安先生 13932095958
季先生 13303105777
牛先生 13091118116
采购代理机构:河北恒基建设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 王先生 13733300032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电话:0310-803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