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编号:CEITCL-JL-CZHW-150930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已由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采购资金来自财政拨款,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按采购人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合格的供应商。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一标段: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包),
二标段: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
2.2供货地点:长春市朝阳区;
2.3供货期:合同签订后45天内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其中30天内必须将合同设备全部交付至采购人指定地点,15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开始试运行;
2.4招标范围:第一包:αβ测量仪1台,纯水器1台,电子leep刀1台,四维彩超1台;第二包:水样冷藏箱1台,便携式水质监测仪器箱1台,牙片机1台,真空高压消毒设备1台,,电子阴道镜1台,彩超1台,X光机1台;其中第一包采购预算为144.5万元,第二包采购预算为150.35万元;
2.5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3.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3.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完成本项目的生产制造商或其代理经销商。代理商应具备生产制造商的代理或经销证明文件。
3.2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器械三证(营业执照、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二)近三年(2012、2013、2014)财务状况报告,不亏损;(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3其他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注:a.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b.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4.2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套,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为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政府采购网、长春市朝阳区政府网、东亚经贸新闻报纸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联 系 人:王学东
电 话:0431-85109364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
采购代理机构: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与珲春街交汇长春水务二楼
联 系 人:王渝莹(招标三部)
电 话:0431-80668175、13943039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