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浦江县四座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浦江县四座污水处理厂PPP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浦江县四座污水处理厂PPP项目
项目编号:ZX-CW-2015-00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13522555163
项目实施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实施机构: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浦江县月泉东路66号
联系方式:傅先生,0579-8412173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金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徐先生,刘小姐,010-63025466 0731-85515166
代理机构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路249号湘域中央4栋B座2606室
一、招标项目基本概况、用途、采购需求、数量、简要技术要求:
浦江县四座污水处理厂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分别为浦江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简称“一厂”)、浦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二厂”)、浦江县第三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三厂”)、浦江县第四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四厂”)。一厂于2004年开始投建,分三期建设,三期总处理水量为8万吨/日,处理工艺为厌氧/缺氧/好氧(A2/O)。二厂一期规模为1.8万吨/日。污水处理采用预处理+(A2/O)二级生物处理工艺。三厂总建设规模为0.5万吨/日,污水处理采用预处理+厌氧/缺氧/好氧(A2/O)二级生物处理工艺。四厂总建设规模为3.5万吨/日,污水处理采用“水解+A/O”生化处理工艺。
本次招标选定一个投资运营商,采用TOT(转让-运营-移交)的方式取得项目经营权。由该投资运营商在浦江县组建项目公司,负责融资、运营和维护浦江县四座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期结束时无偿移交给浦江县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款2.8亿元人民币,期限为25年。配套管网出售价款5亿元人民币,回租期10年。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投资人应具备下述条件:1.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00万元或其子公司不少于15000万元,非本国注册的单位应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认可。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符合此条要求。2.在境内或港澳地区,以BOT、TOT、委托运营等方式正在运营维护的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处理规模不少于15万立方米,或至少有一座单厂日处理规模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如果是联合体投标,须其成员之一满足此条要求。3.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以及相应的偿债能力,投资人2014年度经审计后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其中流动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对外投资能力符合本次采购所需资金要求。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符合此条要求;4.投资人守法经营,近三年无不良营业记录;如果是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都必须满足此条要求。5.具有关联方关系的投资人应当有一方回避。6.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并预审合格。联合体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已作为联合体成员通过资格审核的投资竞争者,不得在原联合体或其继承主体尚有效存续的情况下另行单独或通过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资竞争;(2)投资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签订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全体成员应在协议中共同授权指定其中一名成员为牵头人,同时明确联合体成员各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责任和义务、注册资金的出资比例;(3)牵头人全权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80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09月18日 18:29 至 2015年09月22日 18: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或邮递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0月15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5年10月15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
PPP项目信息如下:
项目授权主体名称:浦江县人民政府
是否允许联合体:是
是否限定社会资本数量: 否
是否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 否
技术引进和转让要求:
无。
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
1.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额560万元,在开标前一工作日17:00前投标人须转账至以下账户:
开户名: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 农行浦江县支行
银行账号: 19650001040012610
2.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应向采购人提交人民币贰仟八佰万元(¥28,000,000)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