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实验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福建师范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实验教学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实验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YS2015-17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陈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679372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福建师范大学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
联系方式:小陈 0591-8767935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陈 0591-87679372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室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 |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技术参数、规格要求 | 预算金额(元) | 投标保证金(元) | 备注 |
1 | 1-1 | 真空干燥箱(台式) | 1 | 详见附件及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 122625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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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超级恒温循环槽 | 1 | |||||
1-3 | 恒温振荡器 | 1 | |||||
1-4 | 土壤球磨机 | 1 | |||||
1-5 | 离心机 | 1 | |||||
1-6 | 浊度仪 | 1 | |||||
1-7 | 真空气氛炉 | 1 | |||||
1-8 | BOD测定仪 | 1 | |||||
2 | 2-1 | 毛细管吸入时间测定仪(CST) | 1 | 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 194000 | 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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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0L厌氧发酵罐 | 2 | |||||
3 | 3-1 | 光照培养箱 | 1 | 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 117700 |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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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隔膜压滤机 | 1 | |||||
3-3 | 氢气报警器 | 2 | |||||
3-4 | 便携式氢气检测仪 | 1 | |||||
3-5 |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 1 | |||||
3-6 | 甲烷报警器 | 2 | |||||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 |||||||
交货地点:福建师范大学 |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生产招标货物及提供服务的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投标人的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2)投标人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财务状况报告: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2015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银行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 2015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网上申报成功后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3)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投标人所投产品国家有其他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如3C认证、节能清单产品、进口产品管理、信息安全产品管理等),必须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或证书。(5)无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无效)。(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3.4325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09月15日 08:30 至 2015年09月24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须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注册并报名,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 9月 15 日?—2015年 9 月 24 日17:00止(北京时间),如未进行网上报名,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0月13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5年10月13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室开标间
七、其它补充事宜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购买标书汇入账户 | |
开户名 |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
帐 号 | 11713 01001 000 37952 |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优惠内容及幅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八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4]6号)的规定,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电视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本次采购货物中如有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产品必须是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否则投标无效。(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第十八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清单》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价格优惠内容及幅度详见下表:
评标 方法 |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 优惠幅度 | |
综合评分法 | 20%(含20%)以下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 ||
20%-50%(含50%)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 ||
50%以上 | 价格评标项 |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 |
技术评标项 |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
注:
-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环列入保部和财政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在执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最新的节能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清单。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计算出小计及占合同包总金额的百分比,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未提供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明细表及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
- 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加分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加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加分。
- 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不重复加分;同时列入国家级清单和省级清单的产品不重复加分。
- 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投标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加分。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E、关于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部分的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享受相应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优惠内容及幅度:
-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
3、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优惠内容及幅度时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 填写完整的《中小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优惠明细表》。
- 《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 由投标产品生产企业且投标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 以材料中列明的投标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总人数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中小企业的依据:(1)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参与投标时最近2个月向省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2)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省辖区内税务机关或福建省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与投标时最近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省辖区内社保机构及投标企业的公章。
- 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4、若所报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