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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社会福利院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9-14 15:3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鹤岗市社会福利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消防设施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消防设施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ZXDC2015G05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451-82362805-8059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鹤岗市社会福利院

地址:鹤岗市社会福利院

联系方式:孙国平0468-611100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王先生0451-82362805-8059

代理机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20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消防设施改造工程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ZXDC2015G058

1.招标条件

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鹤岗市社会福利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消防设施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消防设施改造工程

2.2项目地点:鹤岗市社会福利院

2.3项目规模:消防设施改造,建筑面积约9000平方米

2.4项目资金来源:预算外资金

2.5预算金额:210万元

2.6计划工期:2015年10月17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7招标范围:消防水池、泵房、室内外管线、自动报警、喷淋等

2.8标段划分:共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集团公司中母公司与子公司同时申请时,只接收母公司的申请。同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以投标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3.4投标企业信用评价中评价为不合格的或者没有参加信用评价的,禁止投标。

3.5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投标授权代理人,必须是本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本人),在参加整个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其授权委托人不可更换。

3.6投标人拟派本工程项目经理须提供类似业绩的佐证材料,须提供近三年(2012-2014年)一份同等规模(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上)的类似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4、资格审查的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

5.投标登记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 9 14日至2015 9 1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1:00分,下午14:0016: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17层)报名登记。

5.2登记时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班组成员证书(技术负责人 1 人、工长 1 人、质检员 1 人、安全员 1人、造价员 1 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企业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近3个月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必须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或专用章及清晰体现授权代表姓名及投标单位名称)、授权委托人法定劳动合同、类似业绩的佐证材料、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投标企业承诺书(在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网站下载http://www. hljzxzb.com 等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逾期不予受理。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凡通过上述登记者,请于2015 9 14日至2015 9 1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分,在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17层)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具体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6.2招标文件每套售500元,售后不退,投标人自行承担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6.3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100元。采购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3日内寄送。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地点为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17层)开标室

7.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8. 其它:

8.1投标人应对所登记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一切后果负全责。

8.2投标人如有围标、串标、陪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任何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8.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投标人近三年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贿受贿档案进行查询,对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投标。

8.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如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8.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或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后向采购人提出异议,采购人将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出现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投标的,或者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和投诉、或者恶意投诉、无理缠诉等行为的,将严格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在以下网站上发布: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10.联系方式

采购人:鹤岗市社会福利院

采购代理机构: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20层A座

邮编:150090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0451-82362805-8059

传真:0451-82362803

日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集团公司中母公司与子公司同时申请时,只接收母公司的申请。同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以投标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3.4投标企业信用评价中评价为不合格的或者没有参加信用评价的,禁止投标。3.5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投标授权代理人,必须是本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本人),在参加整个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其授权委托人不可更换。3.6投标人拟派本工程项目经理须提供类似业绩的佐证材料,须提供近三年(2012-2014年)一份同等规模(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上)的类似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1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09月14日 09:00 至 2015年09月18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0月14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5年10月14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正信伟业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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