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中等专业学校创建江苏省高水平、现代化职业学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盐城市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苏省建湖中等专业学校委托对江苏省建湖中等专业学校创建江苏省高水平、现代化职业学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自愿参加并具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单位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
1、招标单位:江苏省建湖中等专业学校
2、项目名称:江苏省建湖中等专业学校创建江苏省高水平、现代化职业学校采购项目
3、项目地点:江苏省建湖中等专业学校内
4、项目规模:约275.5万
5、标段划分:两个,一标段:数字化校园(包含基础校园网、数据中心、中心机房及其它部分)设备采购及安装,采购预算约 229.5万;二标段:数字化校园项目软件平台采购,采购预算约46万。投标人可以同时投两个标段,但不可兼中。本项目的评标、定标顺序开标时在现场由工作人员使用摇号机抽取。
6、资金来源:财政,已落实。
7、招标内容:招标范围内所有产品的供货、运输(送达至招标方指定地点并卸货)、安装、调试、检验及售后服务等内容。
8、工 期:合同签订后45天内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结束。
三、投标申请人要求:
一标段资格条件:
1、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相关经营范围,能够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良好的技术实力的企业;
2、投标人须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项目的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和转包,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或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二标段资格条件:
1.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能够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的软件开发企业或代理商(代理商经营范围须包含计算机系统集成或计算机系统服务);
2.代理商参加本次投标,须提供软件开发企业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3.投标人须具备省级及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4.投标人须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5.投标产品须具备省级及以上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和转包,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或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四、报名程序:
凡具备以上主要资格条件,并自愿参加本项目投标报名的投标申请人请于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8日17:00时前,以传真(0515-80663456)或现场报名与招标代理机构(建湖县城双湖路南建设大厦一楼双清招标代理)确认参与报名(报名时须提供建湖县招标采购项目投标人参与投标确认函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名确认后须向代理公司索取书面回执,开标时带至开标现场以备查询确认。未参与投标报名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投标申请人确认参与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后如放弃投标的,须在开标三天前以传真(0515-80663456)或其它有效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招投标管理部门将以不诚信投标在网上予以公示一个月。在公告期间,建湖境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五、招标文件发放
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发放地点:建湖县城双湖路南建设大厦一楼双清招标代理
发放方式: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jhzbcg.com/jhztb
六、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2015年 9月30日上午9:30。
递交地点:建湖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大厅
开标时间: 2015年 9月30 日上午9:30。
七、凡涉及到该项目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建湖县招标采购网(www.jhzbcg.com)上的更正或补充通知为准。
八、投标人如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九、联系事项:
招标人:江苏省建湖中等专业学校
招标单位联系人:崔建国
联系电话:15962027000
联系地址:建湖县城建宝路888号
代理机构:盐城市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姜广永
联系电话:0515-80663088
联系地址:建湖县双湖路建设大厦一楼
传真:0515-80663456
监管机构:建湖县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15-80618020、0515-80609919
建湖县招标采购网 :www.jhzbcg.com
六、附件
相关附件请到建湖县招标采购网(www.jhzbcg.com)下载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江苏省建湖中等专业学校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