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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船艇修理厂船舶专用油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9-06 16:5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船艇修理厂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船舶专用油漆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船舶专用油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YS2015-18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吴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679352、87679372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船艇修理厂

地址:马尾区亭江镇东街村0号

联系方式:陈庆生 1890591848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吴 0591-87679352、87679372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单元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项目名称

数量

招标项目要求

采购单位

联系方式

地址

船舶专用油漆

一批

详见招标文件

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船艇修理厂

陈庆生

18905918480

马尾区亭江镇

东街村0号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生产招标货物或提供服务的生产厂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2)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3) 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4) 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目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是否符合资格标准中第(2)条、第(3)条、第(4)条要求的明确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09月06日 16:46 至 2015年09月11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单元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09月28日 14:30

五、开标时间:2015年09月28日 14:3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湖东路208号晓康苑2号楼1001-1002单元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关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优惠内容及幅度:

本次采购货物中如有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产品必须是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属于《政府采购清单》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价格优惠内容及幅度详见下表:

评标

方法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投标总金额

优惠幅度

综合评分法

20%(含20%)以下

价格评标项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的加分

20%-50%(含50%)

价格评标项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6%的加分

50%以上

价格评标项

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技术评标项

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8%的加分

注:

  •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环列入保部和财政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最新公布的《福建省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在执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最新的节能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清单。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投标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投标,计算出小计及占合同包总金额的百分比,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未提供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明细表及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
  • 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加分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加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加分。
  • 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不重复加分;同时列入国家级清单和省级清单的产品不重复加分。
  • 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投标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加分。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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