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合格的投标人及合格的药品 3.1 合格的投标人 3.1.1投标人若为生产厂家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3.1.1.1投标人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1.1.2投标人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3.1.1.3投标人必须通过国家GMP认证,取得药品制剂的批准证书; 3.1.1.4投标人必须是军队与地方中标目录内的品种生产厂家。 3.1.1.5投标人有向三甲医院供货的历史记录(至少提供一份合同及合同期内的任意一月结算款往来凭证)。 3.1.1.6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7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3.1.1.8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由投标企业为投标代表(授权代表)缴交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社保的证明材料(须为国家社保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且缴费单位与社保机构均需盖章);(原件备查,必要时可至社保官网查询真伪。) 3.1.1.9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 3.1.1.10需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1.1.11需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内容自拟。 3.1.1.1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原件为投标文件正本的组成部分,副本只需复印件(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 3.1.2投标人若为经销商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3.1.2.1投标人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1.2.2投标人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3.1.2.3投标产品生产厂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1.2.4投标产品生产厂家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3.1.2.5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通过国家GMP认证,取得药品制剂的批准证书; 3.1.2.6投标人必须是军队与地方中标目录内的品种生产厂家或配送供应商。 3.1.2.7投标人有向三甲医院供货的历史记录(至少提供一份合同及合同期内的任意一月结算款往来凭证)。 3.1.2.8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9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3.1.2.10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由投标企业为投标代表(授权代表)缴交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社保的证明材料(须为国家社保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且缴费单位与社保机构均盖章);(原件备查,必要时可至社保官网查询真伪)。 3.1.2.11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 3.1.2.12需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1.2.13需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内容自拟。 3.1.2.1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原件为投标文件正本的组成部分,副本只需复印件(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 3.2 合格的药品: 3.2.1投标人所提供的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药品,并能够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有效期及时供货。 3.2.2供应产品必须通过国家GMP认证。 3.2.3供应产品必须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3.2.4所有药品的生产要求必须符合中国药典最新版标准,并保证生产后的药品有效期至少为2年或有效期≥国家药典规定的最高标准。 3.2.5药品的包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供货者所提供的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注:投标人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所有复印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