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一次性医用耗材配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一次性医用耗材配送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一次性医用耗材配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FJSXZB201508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蓝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600110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地址:马尾区
联系方式:陈科长 0591-6319828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蓝 0591-87600110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97号欣华楼401单元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 |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主要技术规格及相关要求 | 配送年限 | 投标保证金(元) |
1 | 1 | 一次性医用耗材配送 | 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 5年 | 50000.00 |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制造商或供货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① 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④ 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⑤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则无需提供);(2)根据福建省检察院与福建省财政厅闽检发[2014]7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投标人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原件须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3)本项目投标人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①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②依法缴纳税收: 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税证明;③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提供从社保窗口或从社保系统中打印的有盖章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缴费单位与社保机构均盖章,名单应包含有投标人代表)。(原件备查,必要时可至社保官网查询真伪。)(4)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5)投标人需书面承诺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投标人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所有复印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非投标专用章或业务章等,以下同),原件备查,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08月26日 09:00 至 2015年09月09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97号欣华楼401单元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2015年8月26 日]至[2015年 9月9日] (节假日除外) [ 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北京时间);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97号欣华楼401单元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异地购买招标文件者,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电汇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底单复印件及贵公司所需购买的招标文件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邮箱和公司地址一并填写清楚后传真至本公司。未购买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且不予以书面通知招标文件补充内容等(若有)。招标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售价均为50元,售后不退。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09月16日 08:30
五、开标时间:2015年09月16日 08:3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7层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投标保证金及网上购买招标文件账号:
开户名: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
账 号:7341 0101 826 0022 7015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小微型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优惠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参加本项目的独立投标的投标人若为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文件的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参加投标的,将对其投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服务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则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本项所称产品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参加本项目投标且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单独分项报价,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1)由投标人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证明文件;
(2)由所投货物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所有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并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