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增城区重点开发单元和重点项目前期规划研究、各类规划成果及城乡规划宣传材料制作公开招标公告
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受 广州市增城区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 的委托,对 2015年度增城区重点开发单元和重点项目前期规划研究、各类规划成果及城乡规划宣传材料制作 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0851-1561GZ07CL67
二、采购项目名称:2015年度增城区重点开发单元和重点项目前期规划研究、各类规划成果及城乡规划宣传材料制作
三、采购预算:包组一人民币45万元/包组二人民币13.5万元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包组号 采购内容 完成期 最高限价 包组一 重点开发单元和重点项目前期规划研究 自合同签订日起90日历天内完成 人民币45万元 包组二 各类规划成果及城乡规划宣传材料制作 自合同签订日起60日历天内完成 人民币13.5万元 备注: 1) 服务详细内容、要求及执行标准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2)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3) 监管部门: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五、供应商资格:
1.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1.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4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若投标人新成立的,须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1.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该证明材料) 1.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5年近期缴纳税收和2015年近期缴纳社保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1.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1.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和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 1.3 投标人具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或以上城乡规划或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在有效期内)复印件; 1.4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包组)投标。(提供《承诺函》) 1.5 本项目各包组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供应商凭以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购买招标文件) 1.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1.2 税务登记证(地税或国税)复印件; 1.3 《公平竞争承诺书》复印件;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原件核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及《公平竞争承诺书》格式点击下载); 1.4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或以上城乡规划或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在有效期内)复印件; 1.5 购买招标文件经办人,需提供: 1.5.1.经办人如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5.2.经办人如是投标人授权代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 以上资料参与正式投标时须放入投标文件中。 2) 为了提高效率,供应商可先下载“招标文件发售登记表(点击打开)”,填写后打印并与以上资料一并携带购买招标文件。
六、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 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 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详细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18楼 )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七、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9月11日9时30分
八、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18楼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九、开标评标时间:2015年9月11日9时30分
十、开标评标地点: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18楼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十一、招标文件公示/下载:公示期为2015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8日
购买招标文件联系人: | 江小姐/张小姐 | 采购人联系人: | / |
电话: | 020-8765 1688-147/144 | 电话: | / |
传真: | 020-8765 1698 | 传真: | /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18、23楼 | 联系地址: | / |
邮编: | 510075 | 邮编: | / |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 洪志伟 | 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负责人电话: | 020-8765 1688 | 项目负责人电话: | / |
开户行: | 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东环支行(购买招标文件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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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7787 0188 0000 44524 (购买招标文件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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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