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南安市公安局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前端采集子系统采购与服务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受南安市公安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前端采集子系统采购与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前端采集子系统采购与服务
项目编号:XSCGNA201521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蒋、陈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595-28679988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南安市公安局
地址:福建省泉州南安市西美湖中路36号
联系方式:陈先生,联系电话:1386076500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蒋、陈小姐,联系电话:0595-28679988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受南安市公安局的委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以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XSCGNA2015213
二、项目名称: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前端采集子系统采购与服务
三、招标货物主要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四、现场踏勘:自行踏勘时间 2015年08月24日——2015年09月16日,每天上午8:30~11:30时,下午15:30~17:30时(北京时间),采购单位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13860765009。
五、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所投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全部在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范围内。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如3C认证、节能清单产品、产品管理等要求)。
2、投标供应商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
3、投标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
4、提供财务状况报告(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依法缴纳税收(税务机关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社保、税务等机构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有效社保缴费证明)的有效复印件;
5、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6、本次采购项目设定最高控制价为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元);超过最高控制价的将视为无效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及购买时间:2015年08月24日起至2015年08月28日止,每天上午8:30~11:30时,下午14:30~17:30时(北京时间);本招标文件支持网上下载 。投标供应商请于即日起,可自行登陆泉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fjqz.gov.cn)采购公告栏下载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请将报名费用及汇款凭证发送至我司,并确认报名成功。每套售价200元,一经出售,谢绝退还。招标文件购买时,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招标文件若需邮寄,请加付邮寄费50元;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七、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5年09月17日15:30时(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代表出席开标会,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八、开标时间:2015年09月17日15:30时(北京时间)。
九、招标文件发售地点: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会议室(地址:南安市区郑成功雕像旁)
十、凡对本次招标有疑义的,请以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与我司联系,联系人:蒋、陈小姐,联系电话:0595-28679988,传真:0595-28252555,邮编 362000。采购人:南安市公安局(地址:福建省泉州南安市西美湖中路36号),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13860765009。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南安市采购办。
十一、开户行:招商银行泉州泉秀支行,户名: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账号:595900484210902。
十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采购文件质疑的,可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质疑的,可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可以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均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或质疑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质疑不予接受。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所投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全部在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范围内。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如3C认证、节能清单产品、产品管理等要求)。2、投标供应商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3、投标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4、提供财务状况报告(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依法缴纳税收(税务机关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社保、税务等机构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有效社保缴费证明)的有效复印件;5、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6、本次采购项目设定最高控制价为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元);超过最高控制价的将视为无效投标。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3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08月24日 08:00 至 2015年08月28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及购买时间:2015年08月24日起至2015年08月28日止,每天上午8:30~11:30时,下午14:30~17:30时(北京时间);本招标文件支持网上下载 。投标供应商请于即日起,可自行登陆泉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fjqz.gov.cn)采购公告栏下载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请将报名费用及汇款凭证发送至我司,并确认报名成功。每套售价200元,一经出售,谢绝退还。招标文件购买时,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招标文件若需邮寄,请加付邮寄费50元;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09月17日 15:30
五、开标时间:2015年09月17日 15:30
六、开标地点:
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会议室(地址:南安市区郑成功雕像旁)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 关于节能、减排及环境标志产品部分加分标准
1、投标产品若为节能、环境标志加分标准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投标供应商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节能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环保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节能、环境标志”系指列入上述清单的产品。)
2、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清单目录内产品的,应于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否则不予认可。(本次采购如有属国家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对节能清单产品不再另行加分)
3、根据闽财购〔2010〕28号文规定,若节能、环境标志加分标准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4、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公开招标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报价总金额的比例 | 优惠办法 |
10%(含10%)至50%(不含50%) | 增设附加分,分值=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的5% |
50%及以上 | 增设附加分,分值=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的10% |
(五)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中小企业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1、价格扣除标准: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2、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促进我市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实施意见》(南政文[2012]328号)规定,对南安市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对所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
3、上述第1条和第2条不重复价格扣除。
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及《价格扣除清单》(该清单格式自拟,清单要能体现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厂家名称及价格并自行计算出经价格扣除后的评审价格,且必须与投标书、开标一览表装订在一起)和本投标供应商及该价格扣除产品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才能给予价格扣除。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