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家单位警用器材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某国家单位委托,就某国家单位警用器材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进行密封投标。
1.招标编号:TC150FBCF
2.采购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有关要求:
包号 | 设备名称 | 采购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万元)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01 | 弓弩 | 500 | 套 | 1335.0000 | 是 | 采购人指定的全国各地最终用户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90天内 |
02 | 92式手枪套 | 30000 | 个 | 420.0000 | 否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90天内 | |
03 | 排爆机器人 | 16 | 台 | 800.0000 | 是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90天内 | |
04 | 防爆毯(一) | 3400 | 条 | 2040.0000 | 否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0天内 | |
05 | 防爆毯(二) | 3400 | 条 | 2040.0000 | 否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0天内 | |
06 | 电警棍 | 10000 | 根 | 150.0000 | 否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90天内 | |
07 | 车底检查镜(光学) | 2000 | 具 | 300.0000 | 否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90天内 | |
08 | 车底检查镜(电子) | 600 | 具 | 522.0000 | 否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90天内 | |
09 | 攀登绳索组 | 1300 | 套 | 650.0000 | 是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90天内 | |
10 | 毁锁器 | 1200 | 套 | 240.0000 | 是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90天内 |
3.技术规格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具有合格资质和生产能力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
4.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4.3 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中国境内的企业;
4.4 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5 供应商所投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6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和不良记录;
4.7 供应商须提供资信证明(供应商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必须针对本项目并注明项目名称))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4.8 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的廉政及保密承诺书;
4.9 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的有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10 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其产品或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设计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起诉;
4.11 须提供近两年(2013年1月1日至今)所投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业绩,合同原件备查(须附合同首尾页、签字盖章页、合同金额页、产品信息页以及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与本次采购货物无关的合同不计在内,涂改、覆盖合同金额处不计在内);
4.12 须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4.13 供应商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4.14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5 其他资格要求:
4.15.1 01包、03包、09包和10包的供应商应为所投产品制造商或代理商。如为代理商,则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函;02包、04包、05包、06包、07包和08包的供应商应为本次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15.2 除03包以外,其他包的供应商在投标时须提供1套投标产品样品,样品标识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附件;02包、06包和10包的投标产品样品不退。
4.15.3 同一供应商可同时参与04包和05包的投标,但最多只能在其中一个包中标。同时参与上述两个包投标的供应商,在每一包投标时均须递交内容一致的“中标排序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附件),标明优先中标顺序。如同一供应商在上述两个合同包的投标中均得分排名第一,则按照此承诺函确定其推荐中标的合同段。
5.供应商可从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每天(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北京时间)在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510室购买招标文件。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以下资料,且在审核无误后方能购买招标文件。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4) 廉政及保密承诺书原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附统一格式)。
01包、04包、05包和09包的每包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000元;02包、03包、07包和08包的每包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06包和10包的每包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6.递交投标文件时间:
2015年9月8日上午8:30-9:30(北京时间)
7.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9月 8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请供应商派代表出席。
8.开标时间:
2015年9月8日上午9:30(北京时间),届时请供应商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9.投标、开标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一层开标大厅。
10.凡对本次投标提出询问,请按下面的方式联系。
11. 招标公告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510室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010)62108142、62108240
传 真:(010)62108246
联 系 人:夏冬、董烨
电子邮箱:zzsbec@126.com
开户名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帐 户:0200049619200362296
附件:
廉政及保密承诺书
为确保 项目 合同包(招标编号: )的保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单位(人)自愿签署承诺,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由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组织进行的 项目 合同包包含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并已告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以及参与此次采购项目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评审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等,所有人员均有义务对项目的各种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参与项目各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条款,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和妥善保管,也可交还采购人或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不得丢失,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二、在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实施期间,各方必须掌握本方工作人员资质、自然状况,对参加本项目的人员登记造册,保证发生泄密事件后能为国家司法机关提供查找相关泄密人员及泄密原因的原始资料、线索及证据,并积极协助调查工作。
三、在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实施期间,供应商不与采购代理机构发生工作以外的联系和接触,不以任何形式向招标有关的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咨询费等好处费。不为招标相关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串通报名投标,不弄虚作假,不拉拢与本次招标相关的人员,影响招标工作的公正性。
在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实施期间,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形式接受供应商赠送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咨询费等好处费。不弄虚作假,不影响招标工作的公正性。
四、自廉政保密人签署本廉政及保密承诺之日起,视为廉政保密人已告知本公司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本承诺的内容,且采取的廉政保密措施不低于本承诺要求的级别。廉政保密人需对其内部人员进行必要的廉政保密教育。
五、保证在采购活动实施期间及完成以后的任何时间内,均对本项目的廉政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单位信息及组织人员信息,所采购设备的种类、数量、指标、用途,接收设备的地址、数量、单位信息及收货人信息等)不予泄漏。
六、在招标过程中,廉政保密单位(人)若违反本承诺内容,采购人有权取消该廉政保密单位(人)参与本项目的资格,由此引起的响应损失由廉政保密单位(人)承担,并视情况决定招标活动的进程。
七、在开评标结束后,廉政保密人不得擅自向任何人询问或泄漏评标的内容及结果,否则视为泄密。
八、招标结果公示后,廉政保密人仅能在法定期间,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定机构行使质疑的权利。除此以外,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含采购人单位人员)提出的质疑均视为泄密。
九、若违反承诺,泄漏本项目的内容及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导致或有可能导致泄密事件的,采购人将依法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人的采购活动,并在行业内通报泄密事件),若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廉政及保密承诺自廉政保密单位(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长期有效,本廉政及保密承诺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
承诺单位: (盖 章)
承 诺 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名)
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