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医院北区医疗设备采购工程(第一批)监护床采购项目更改公告(二)
珠海市人民医院北区医疗设备采购工程(第一批)监护床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HGJ2015-160)作如下更改补充:
一、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四章《投标资料表》中的第14条“资格标准”更改补充为:
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中须包含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持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法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参加投标的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则不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3)若投标人不是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则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投标人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则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若投标人所投产品不是第一类医疗器械,则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投标人所投产品是第一类医疗器械,则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及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的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
(5)若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则须提供由生产厂家,或国内总代理(或国内区域总代理),或生产厂家在国内办事处出具的所投产品的授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非生产厂家直接授权,则还需提供可溯源至生产厂家的证明材料),评标现场提供授权证明文件原件查验,未提供原件查验的视为不具备该投标资格;
(6)须提供由市级或以上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近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文件的开具时间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30个日历日内);
(7)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开始计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
注: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活动。
3、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机构登记并购买了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购买标书时须提供下列文件:
⑴投标人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⑵法人资格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⑶若投标人不是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则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若投标人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则需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三、招标文件中其它关于投标资格标准的内容按上述要求作相应调整。
四、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
补充更改内容以本更改公告(二)为准。
采购人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名称:珠海市人民医院
(2)采购单位联系人:涂工
(3)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756-2114973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珠海经营部)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夏美书、邓俊轩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756-2173707、2173702
联系人:余小姐、何先生
联系电话:0756-2602073、0756-2653852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