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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条路(新安街-海浪路)、林苑街(西九条路-西七条路)道路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8-13 17:05: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15-104

开标时间:2015年09月02日上午9时00分

项目编号:SG0300G15046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西九条路(新安街-海浪路)、林苑街(西九条路-西七条路)道路工程"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西九条路(新安街-海浪路)、林苑街(西九条路-西七条路)道路工程施工

2.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3建设地点:西九条路(新安街-海浪路)、林苑街(西九条路-西七条路)

2.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5项目概况:本项目共划分为二个标段,具体标段划分如下:

一标段:西九条路(新安街-海浪路)道路工程,财政评审施工图预算总价24186538.36元;

二标段:林苑街(西九条路-西七条路)道路工程,财政评审施工图预算总价11021278.05元;

拟投标人员、设备不允许重复。

2.6建设内容:本项目包括西九条路(新安街-海浪路)、林苑街(西九条路-西七条路)新建道路、雨水污水管道、道路照明工程

2.7招标范围:完成本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范围内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维修等施工总承包包含全部工作内容

2.8计划工期:2015年09月07日-2016年9月30日,共389日历天

2.9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同时还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其以上资质质且满足注册资本金相关要求、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投标前3年内(2012年08月01日-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下同)企业信用评价为合格、无行贿受贿记录;投标期间(本公告发布之日-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下同)没有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涉及较重及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没有被相关部门列入限制从业招标投标企业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执业范围与本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近3年内无行贿受贿记录;投标期间没有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涉及较重及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担任其他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施工管理工作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以投标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名词释义:本条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等对外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人;控股、管理关系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他单位行为的关系,如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等);

3.4外省入黑建筑企业在投标登记之前,需要登陆黑龙江省建设网(www.hljjs.gov.cn)在外省入黑建筑企业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填报《外省入黑建筑企业单项工程投标网上登记信息表》后,方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3.5投标人在购取招标文件时必须向行政监督部门做出承诺,在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不发生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凡具备承担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企业,均可针对本招标项目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

3.7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3.8投标人在投标登记当时须提供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联系电话:0453-6271560)出具的《行贿受贿查询结果告知函》、牡丹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单位基本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9业绩要求:投标前3年内至少具备1项严寒或寒冷地区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4.投标登记获取招标文件

4.1投标人可以按照本招标公告要求,根据本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实际能力,自由购取本项目招标文件。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实施,投标人在登记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提供满足上述资格要求、与原件相符、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同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责;

4.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08月13日至2015年08月19日(节假日休息,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4:00时至16:00时)携带法人授权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安全员(1人)的岗位证及安全生产考核证、工长、技术负责人、质检员、造价员岗位证书,以上所有拟派人员需具备与本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市政工程或相关专业岗位证书(外省市企业提供相对应的证书)、外省入黑建筑企业单项工程投标网上登记信息表(外省企业提供等符合本招标公告要求的所有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函》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单位基本资格审查表》到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地址:牡丹江市西南市街474楼)进行投标备案,并同时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http://www.hljztb.com/)进行网上投标登记。逾期不予受理;

4.3凡通过上述备案者,请于2015年08月13日至2015年08月19日(节假日休息,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4:00时至16:00时)持加盖投标备案章后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单位基本资格审查表》、投标登记表、投标承诺、法人授权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投标上一年度企业公示年度报告的网上打印页(http://gsxt.saic.gov.cn/)、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证明、信用手册或相关佐证材料和报名所需要的证件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到牡丹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牡丹江市西南市街475楼)购取招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4.4如需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100元。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寄送申请和邮购款(含手续费) 2 日内寄送。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下同)详见招标文件,地点为牡丹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址:牡丹江市西南市街475楼)开标室;

5.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http://www.hljztb.com)、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牡丹江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hljcg.gov.cn/hljcg/index.jsp?id=03)上发布。

7.其他

7.1潜在投标人应对所登记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一切后果负全责。凡未按规定在招标投标监管系统内录入电子投标信息的、或招标投标监管系统内投标项目班子成员信息与纸质投标文件不符的,均不得参加所投标工程的评标活动;

7.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或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后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出现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投标的,或者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和投诉、或者恶意投诉、无理缠诉等行为的,将严格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3本项目《行贿受贿查询结果告知函》《建设工程(监理)投标单位基本资格审查表》牡丹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下载(http://www.mdjjyzx.com/),投标登记表、投标承诺等请在招标代理机构外网下载(http://www. hljcygl.com );

7.4有关本项目投标的其它事宜,请与黑龙江忱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8.联系方式

招标人: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陈思行

招标代理机构:黑龙江忱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号98号楼

邮  编:150030

联系人:杨晓宇

电  话:4006998787-1(招标三部)18946153309

授权传真:0451-84348303

授权企业E-mail:忱义招标(chenyizhaobiao@163.com

企业网址:http://www. hljcygl.com

   期:2015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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