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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伊滨区李村镇李南社区安全饮水工程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8-12 16:1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相关文件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河南省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的委托,拟对采购编号为【XCZB19-1508048洛阳伊滨区李村镇李南社区安全饮水工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李村镇李南社区位于李村镇镇区南部,现有10个居民小组,人口2780人,因李耿路大修、户户通等工程实施,造成部分管网损坏,导致约200户、800余人生活用水困难。本次建设计划打井1眼,管网铺设约5000

2、招标编号:XCZB19-1508048

3、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两个施工标段

第一标段为:水源工程

第二标段为:管网工程

4、建设地点:伊滨区李村镇

5、项目内容:洛阳伊滨区李村镇李南社区安全饮水工程

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7、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及图纸内的全部内容。

8、工期要求:第一标段:自签订合同后60日历天;

             第二标段:自签订合同后60日历天。

9、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备案标准

. 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一标段:

1、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招标内容相符);

2、具备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3、具备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5、投标人须具备省级以上水井供水协会颁发的凿井叁级以上资质;

6、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以上资质,并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不接受临时建造师)

7、须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标段:

1、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招标内容相符);

2、具备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3、具备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5、投标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

6、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以上资质,并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不接受临时建造师)

7、须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1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20158 13日至 2015  8 19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5:00时至18:00时,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的地点:河南省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三号金城宾馆2229室)。

3、招标文件及图纸费用:文件费500/份,售后不退。

.报名时需提供的资料

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持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3)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证、安全考核证,(4)开户许可证。(注:以上证件需携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报名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留原件)。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59 9 日上午930分整

2、递交地点为: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三号金城宾馆二楼会议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www.hnzbcg.org.cn)、《河南省政府采购网(www.hngp.gov.cn)和《洛阳市政府采购网(luoyang.hngp.gov.cn)同时发布。

. 联系方式

招标人: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联 系 人:先生

    话:0379-69660989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址: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三号金城宾馆2229

联 系 人:先生                                                   

联系电话:0379-63331006                                   

    箱:henanxinchenglhq@126.com

                                   河南省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5  8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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