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2013年范坡、朱阁两个镇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第17-19、23-29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8-12 16:27: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1、招标条件
禹州市2013年范坡、朱阁两个镇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出资比例100%,招标人为禹州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建设指挥部,代理机构为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第17-19、23-29标段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工程名称:禹州市2013年范坡、朱阁两个镇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第17-19、23-29标段施工
2.2 招标编号:JSGC-P-2015073
2.3 工程规模:本项目位于禹州市范坡、朱阁两个镇,涉及到禹州市范坡镇的15个行政村和朱阁镇的19个行政村。建设总规模为79471.81亩。
2.4 工程地点:禹州市范坡镇、朱阁镇。
2.5 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及补充文件涵盖的全部内容。
2.6 计划工期: 180 日历天。
2.7 计划投资:本项目总投资约2800万元。
2.8 质量要求:合格。
2.9 标段划分:共计10个标段,工程内容全部为道路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于2012年5月1日以来独立完成过单项合同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整理类施工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3.2 投标人信誉良好。
本次招标不接受信用等级被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列入B级(含B级)以下等级或在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从业单位不良行为通报处罚期内的投标人投标。投标须提供在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网的信用等级证明材料(打印网页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投标人投标报名时还须提供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本单位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二级及以上市政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不含临时)及其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且年龄不得超过60岁;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3.6 各投标人只能对禹州市2013年范坡、朱阁两个镇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1-33标段中的一个标段进行投标;
3.7 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和授权委托人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拟派项目经理和授权委托人报名后不得更换。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8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公休节假日除外),在禹州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禹州市党政综合大楼后楼中楼922房间)持报名资料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报名联系电话:0374-2077866;
4.2 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套,售后不退。
5、投标报名时须携带的资料:
5.1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5.2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和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
5.3 拟派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职称证、及其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5.4 企业注册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本单位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
5.5 投标单位为拟派项目经理和授权委托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养老保险明细;
5.6 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网站的信用等级备案证明(打印网页并加盖公章);
(以上资料要求查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复印件一式叁份,须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
注:投标企业报名时不得借用、租用或挂靠他方资质;开标时项目经理与委托代理人须同时到场,且报名后不得更换;如发现投标人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或投标人业绩不满足要求,其投标资格将被取消;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如发现投标企业报名前已中标其他工程且未竣工验收的,其投标将被取消。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禹州市政府招投标信息网》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同时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禹州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建设指挥部
地 址:禹州市禹王大道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374—8229729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崔先生
联系电话:0371-55155515
邮箱地址:hnzyx2006@126.com
监督部门: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374-8162074
禹州市2013年范坡、朱阁两个镇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出资比例100%,招标人为禹州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建设指挥部,代理机构为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第17-19、23-29标段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工程名称:禹州市2013年范坡、朱阁两个镇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第17-19、23-29标段施工
2.2 招标编号:JSGC-P-2015073
2.3 工程规模:本项目位于禹州市范坡、朱阁两个镇,涉及到禹州市范坡镇的15个行政村和朱阁镇的19个行政村。建设总规模为79471.81亩。
2.4 工程地点:禹州市范坡镇、朱阁镇。
2.5 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及补充文件涵盖的全部内容。
2.6 计划工期: 180 日历天。
2.7 计划投资:本项目总投资约2800万元。
2.8 质量要求:合格。
2.9 标段划分:共计10个标段,工程内容全部为道路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于2012年5月1日以来独立完成过单项合同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整理类施工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3.2 投标人信誉良好。
本次招标不接受信用等级被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列入B级(含B级)以下等级或在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从业单位不良行为通报处罚期内的投标人投标。投标须提供在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网的信用等级证明材料(打印网页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投标人投标报名时还须提供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本单位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二级及以上市政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不含临时)及其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且年龄不得超过60岁;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3.6 各投标人只能对禹州市2013年范坡、朱阁两个镇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1-33标段中的一个标段进行投标;
3.7 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和授权委托人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拟派项目经理和授权委托人报名后不得更换。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8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公休节假日除外),在禹州市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禹州市党政综合大楼后楼中楼922房间)持报名资料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报名联系电话:0374-2077866;
4.2 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套,售后不退。
5、投标报名时须携带的资料:
5.1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5.2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和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
5.3 拟派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职称证、及其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5.4 企业注册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本单位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
5.5 投标单位为拟派项目经理和授权委托人缴纳的近三个月养老保险明细;
5.6 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网站的信用等级备案证明(打印网页并加盖公章);
(以上资料要求查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复印件一式叁份,须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
注:投标企业报名时不得借用、租用或挂靠他方资质;开标时项目经理与委托代理人须同时到场,且报名后不得更换;如发现投标人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或投标人业绩不满足要求,其投标资格将被取消;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如发现投标企业报名前已中标其他工程且未竣工验收的,其投标将被取消。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禹州市政府招投标信息网》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同时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禹州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建设指挥部
地 址:禹州市禹王大道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374—8229729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崔先生
联系电话:0371-55155515
邮箱地址:hnzyx2006@126.com
监督部门: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374-8162074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