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南城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南城区东八路(街心公园)休闲景观带增加大树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东莞市南城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南城区东八路(街心公园)休闲景观带增加大树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南城区东八路(街心公园)休闲景观带增加大树项目
项目编号:GNC20154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间好
项目联系电话:0769-23164455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东莞市南城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西平
联系方式:张先生0769-2299230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东莞市通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小姐0769-23164455
代理机构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樟村平岭工业区13号樟村上一综合楼A幢401室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一、需求清单
货物名称 | 技术要求 | 计量单位 | 数量 | |
栽植乔木-香樟 | 1.种类:香樟,假植苗,特选树,6个以上主分枝,树形优美,树冠饱满; | 株 | 3 | |
栽植乔木-凤凰木 | 1.种类:凤凰木,假植苗,特选树,5个以上主分枝,树形优美,树冠饱满; | 株 | 8 | |
栽植乔木-桃花心木 | 1.种类:桃花心木,假植苗,特选树,5个以上主分枝,树形优美,树冠饱满; | 株 | 5 | |
栽植乔木-木棉 | 1.种类:木棉,假植苗,特选树,干直、7托分枝以上,保留尾稍,树冠饱满; | 株 | 6 | |
铺种草皮-台湾草 | 1.草皮种类:台湾草,件装0.3m*0.3m,无病虫害,长势好; | m2 | 440 |
二、其他要求:
- 具备适合本项目条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的技术、管理人员,施工现场设一名长驻工地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名园林绿化工程师及 1 名助理工程师,并向招标单位提供上述人员职责名单及资质证、上岗证复印件;中标后,于进场一星期内将上述人员原件供甲方核验;上述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业务相配的资质或资格。
- 拟在本项目任职的项目经理要求:①需为登记在《东莞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中的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②具备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颁发的《广东省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
- 要求全部采用钢管脚手架、木(竹)夹板模板或组合钢模板施工,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 施工组织方案需列明保证施工进度计划实施及保证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标单位中标后必须按此表要求按期完工;
- 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施工方案设计(如须采用较复杂的施工技术的施工方案),施工中因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所引起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 根据东建【2005】19号文有关规定,本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各投标人需考虑因此发生的费用,并计入投标报价,一次包干。
- ▲工人住宿必须自行解决,采购单位不提供场地。
- ★中标单位中标后10天内必须提供符合本项目实际且经招标(监理)单位认可的施工方案(含围蔽方案),如在10天内未提供符合项目实际的施工方案或者所提供的方案不能通过采购单位认可的,均视为中标单位违反本条款,采购单位可以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B、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供应保障能力;C、凡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有如下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1)、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2)、为同一股东控股的;(3)、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D、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它条件详见投标须知总则中第五点要求。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3.6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08月12日 08:30 至 2015年08月28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2栋楼5层(东莞市南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报名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09月08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5年09月08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办公楼2栋五层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小型和微型企业货物价格扣除
3.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货物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货物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货物的,则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货物的价格予以扣除。
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2.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2.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