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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灯具和电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8-12 09:12: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灯具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灯具和电缆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灯具和电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SXZB2015061-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蓝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600110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灯具

地址:长乐市

联系方式:柯工 1359997218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蓝 0591-87600110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97号欣华楼401单元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用途
数量
简要技术指标
采购单位
联系电话
地址
灯 具 灯光,音响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 1批 详见招标文件 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 13599972188 长乐市
电 缆 其他货物 详见招标文件 1批 详见招标文件 长乐市靓航路灯有限公司 13599972188 长乐市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制造商或供货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① 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 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③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④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⑤ 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则无需提供);(2)根据福建省检察院与福建省财政厅闽检发[2014]7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投标人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原件须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3)合同包一投标人所投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必须是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在页复印件;(4)本项目投标人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①财务状况报告: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投标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②依法缴纳税收: 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税证明;③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从社保窗口或从社保系统中打印的有盖章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缴费单位与社保机构均盖章,名单中必须包含投标人代表)。(原件备查,必要时可至社保官网查询真伪。)(5)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6)投标人需书面承诺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投标人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所有复印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非投标专用章或业务章等,以下同),原件备查,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97.38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08月12日 08:30 至 2015年08月27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97号欣华楼401单元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27日] (节假日除外) [ 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北京时间);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97号欣华楼401单元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异地购买招标文件者,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电汇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底单复印件及贵公司所需购买的招标文件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邮箱和公司地址一并填写清楚后传真至本公司。未购买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且不予以书面通知招标文件补充内容等(若有)。招标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售价均为50元,售后不退。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09月02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5年09月02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7层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价格扣除部分:

1、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扣除标准: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优惠幅度

10%(含10%)以下

给予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

10%—30%(不含10%含30%)

给予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

30%—50%(不含30%含50%)

给予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

50%(不含50%)以上

给予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

 

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应于投标文件中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如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注:①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和环保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②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扣除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价格扣除,强制类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③若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不给予价格扣除。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投标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2、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凡参加此次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其报价部分给予6%的价格扣除优惠,但必须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证明。若同一合同包内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报价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

3、福州名优产品价格扣除标准: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54号)的规定,投标产品若为 福州市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最新有效《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内名优产品,按名优产品价格占所投标总价的权重给予价格扣除。扣除价格=合同包报价×(本合同包名优产品报价总价÷合同包报价)×10%。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福州市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最新有效《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内名优产品的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未提供属于福州市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最新有效《福州市工业产品推荐使用目录》内名优产品证明材料的本项不给予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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