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_政府采购信息_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福州鑫瑞达招标有限公司关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央空调、新风系统设备及标识、标牌制作及安装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8-11 16:1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州鑫瑞达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央空调、新风系统设备及标识、标牌制作及安装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央空调、新风系统设备及标识、标牌制作及安装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XRDZB20151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 0591- 83537387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

联系方式:杨主任 8366403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州鑫瑞达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刘小姐 0591- 83537387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西洪路528号空军房管大院15号楼三层305室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项目名称

项目

类型

用途

数量

简要技术指标

中央空调、新风系统设备

空调

详见招标文件

1批

详见招标文件

标识、标牌制作及安装

其他货物

详见招标文件

1批

详见招标文件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提供下列材料: ①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有效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④投标代表法人授权书原件 (若投标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无需提供此件);⑤法定代表人及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2)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①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②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说明;④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若有)。(3)投标人所投产品有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如3C认证、节能等),均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应于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5)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须放入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正本,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副本可用复印件)。投标人须提供由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对于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注:投标人必须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复印件,所有文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81.89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08月11日 08:30 至 2015年08月18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鑫瑞达招标有限公司(福州市西洪路528号空军房管大院15号楼三层305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售价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本招标代理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必须购买本招标文件。购买方式可通过直接到福州鑫瑞达招标有限公司购买或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购买。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购买招标文件的,须将购买标书费用通过电汇或转帐形式汇入招标公告中写明的招标代理机构银行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及参加投标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合同包号、投标人的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和单位地址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传真至福州鑫瑞达招标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09月02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5年09月02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鑫瑞达招标有限公司(福州市西洪路528号空军房管大院15号楼三层305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本项目的 预算价为:¥:818885.00元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参加本项目的独立投标的投标人若为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文件的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参加投标的,将对其投标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即如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按其品目号的投标价的6%扣除)。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单列出该品目号产品的报价,否则不予扣除。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且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的投标人和所投标产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及制造企业公章,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1)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投标人公章)

(2)小、微企业生产产品清单(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提供投标人(小、微企业)和投标产品(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两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①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向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②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 证明材料应加盖缴纳企业的公章。)

备注: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不予价格扣除。

所有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及制造企业的公章。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并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优惠加分项:(节能、减排、环境标志)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规定,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电视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本次采购货物中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并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若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若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2)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产品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详见下表:

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

优惠幅度

20%(含20%)以下

价格评审项加分幅度

在价格评审项(“C”)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即(C×4%)。

技术评审项加分幅度

在技术评审项(“A”)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即(A×4%)。

20%-50%(含50%)

价格评审项加分幅度

在价格评审项(“C”)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即(C×6%)。

技术评审项加分幅度

在技术评审项(“A”)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即(A×6%)。

50%以上

价格评审项加分幅度

在价格评审项(“C”)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即(C×8%)。

技术评审项加分幅度

在技术评审项(“A”)得分的基础上另行加分,即(A×8%)。

注:“节能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最新公布的《福建省节能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环保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最新公布的《福建省节能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产品为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以上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上述文件或未文件盖公章的不予以加分。

 

3、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54号)的规定,投标产品若为《福州市名优产品名单》内地产品的,给予参与投标的《福州市名优产品名单》内名优产品按其占总投标产品的权重乘10分的加分奖励。

加分公式=(本合同包内福州名优产品报价总价÷本合同包报价总价)×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福州市名优产品名单》内地产品的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未提供属于《福州市名优产品名单》内产品证明材料的本项不给予加分。

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福州市名优产品名单内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