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安溪县中医院卫生保洁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采购公告
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安溪县中医院卫生保洁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受安溪县中医院委托,我公司拟对下列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于2015年08月06日至08月11日在泉州政府采购网(http://www.qzzfcg.gov.cn/)上发布征求意见稿。现请具有提供下列货物及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QZDH2015007 采购单位联系人:陈先生13599737798
二、招标项目:卫生保洁服务项目(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三、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08月11日起至2015年08月26日止( 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00~12:00时,下午15:00~18:00时(北京时间);购买标书时携带、传真或发邮箱【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上相关复印件加盖公章(附汇款单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QQ号)。招标文件每份人民币100元,招标文件一经出售,谢绝退还。招标文件若需邮寄,请加付邮寄费50元;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有意者可以从此公告栏中直接下载《招标文件》。
四、发售招标文件地点: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安溪县民主路536号金龙现代广场D幢9楼),联系电话:0595-26008370传真:0595-26115899,邮箱:QZ_DHZB@126.com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5年08月31日上午10:00前(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代表出席开标会,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六、开标时间:2015年08月31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
七、投标及开标地点: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安溪县民主路536号金龙现代广场D幢9楼)。
八、投标人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和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境内法人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财务状况报告(提供近2个月内资产负债表)、依法缴纳税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和社会保障金(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的相关材料】;
3、具备三级及以上卫生保洁、物业管理资质,从事过2年以上二级医院卫生保洁服务、物业管理的单位或机构;
4、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具有相关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经营管理合同书文本复印件(原件备查)等同类业绩证明材料】。
5、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规定,投标人需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前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开标时核对)。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7、本次项目招标,中标人必须自主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变相转包或以他人身份挂靠,如有发现存在上述情况,中标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民事责任。中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此做出承诺。
8、本项目预算价/每年:人民币 70 万元整,超过预算价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9、满足上述条件者可成为投标人。
※投标人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本采购文件《详见 投标人须知》。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不予接受。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提出的质疑将不予接收。
十、以上如有变更,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会通过泉州市政府采购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通知,请投标人关注。
十一、投标保证金、标书及中标服务费分别汇入以下开户行:
1、标书及中标服务费请汇入:
开户名称: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大同支行
账 号:1408832909010008601
2、投标保证金请汇入投标专户:
开户名称: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
账 号:153300100100142851
泉州大华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〇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