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乐市吴航中学教学设备及仪器等设备采购GWCG2015-817项目招标公告
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受长乐市吴航中学委托将对下列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项目名称:教学设备及仪器等设备
2.招标编号:GWCG2015-817 批复号:[2015]长乐财购计[103]号
3.采购项目内容:
合同包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 (万元) | 采购内容及 | 采购单位/ 联系方式 | 地址 |
一 | 教学设备及仪器等设备 | 1批 | 61.0455 | 详见招标 文件 | 长乐市吴航中学 13600867867 | 长乐市 |
4.发售招标文件(办理报名手续)时间:
报名方式如下:通过传真办理:按要求提交报名费后,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及报名供应商相关信息(公司名称、联系人、手机、公司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公司地址、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及招标文件编号)填写清楚发传真至我司。
5.发售招标文件地点: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泰禾广场(保利香槟国际旁)写字楼8#楼7层716室。(办理报名手续,公休、法定节假日除外)
6.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7.联系电话:18960927757 传真:0591-87563531 E-mail:122248998@qq.com
8.投标资格标准:
(1)投标人应是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具有投标项目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或制造商;请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a.需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由其基本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依法纳税证明材料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b.参加本项目投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c.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不少于2名(含2名)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材料)。
(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其住所地或本项目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4)投标代表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9.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泰禾广场(保利香槟国际旁)写字楼8#楼7层716室开标大厅。投标文件由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接收。
11.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12.招标文件售价及要求:售价50元/份(纸质版或电子版采购文件),售后不退,如需邮寄另加50元特快专递费,我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13.报名费缴交账户(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招标编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西湖支行
开户名称: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银行帐号:116050100100045277
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