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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政综合楼清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8-07 16:0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就党政综合楼清洁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安财招标采购[2015]438号(总第462号)

二、招标项目:

序号

项目主要内容

基本技术要求

服务期

交验地点

预算

1

党政综合楼

清洁服务项目

详见项目基本技术要求

一年

采购人指定地点

A标段:38.76万元

B标段:32.64万元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法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关经营范围并在安阳市内设有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提供相关证明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

3、投标人在2007年至投标截止前具备同类项目的业绩;(提供相关证明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本项目招标公告期为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31日。

2、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14日,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www.ayggzy.cn)网站直接下载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内下载招标文件,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投标。

3、招标文件售价300元,提交投标文件时交纳,售后不退。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5年9月1日9:00,地点为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七开标室。

2、逾期送达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拒绝接收。

六、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额:A标段:人民币叁仟元整;B标段:人民币叁仟元整。

2、缴纳方式:以转账或电汇形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不收取现金)以下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安阳市国有资产交易中心

银行帐号:41001504210050207233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支行

3、保证金分配:用户完成转账后务必在2015年91日上午8:00前,登录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所投项目“投标流程”的“保证金分配”一栏中,选择银行进行保证金分配。

4、如果不进行保证金分配,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你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七、服务费标准: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按中标金额的1%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服务费。

八、注意事项:

1、投标人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后,登陆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招标文件(注册流程详见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www.ayggzy.cn)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关于实行交易用户网上注册的通知》 注册电话:0372-3387737)。

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本次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期限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否则,将被视为认可本招标文件内容。

3、本次招标项目如有变更或延期,投标人均可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直接查看招标补充文件,投标人应随时关注网站,如有遗漏,后果自负。

4、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自负风险费用,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5、招标文件未载明的相关事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6、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将按规定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安阳市政府采购网、安阳市政府网和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进行公告。各投标人如对中标公告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如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书面投诉。(具体程序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文件执行。)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人联系人:王科长

采购人联系电话: 15603729869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市民之家四楼东)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郭朝冉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372-3387742

                                                                     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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