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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坪县中心人民小学“营养餐食品配送服务”(三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8-07 10:0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项目编号:ZCZB-2015-025号)

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食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华坪县中心人民小学委托,以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对华坪县中心人民小学“营养餐食品配送服务”项目进行采购,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7日,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21日,对华坪县中心人民小学“营养餐食品配送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ZB-2015-025号)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华坪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政府采购专栏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后,对该采购项目作出实质响应的报名企业均不足三家,未达到公开招标采购的法定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三次采购,欢迎具有相应供货或完成项目能力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
  2.1项目编号:ZCZB-2015-025号;
   2.2项目名称:华坪县中心人民小学营养餐食品配送服务公开招标(三次)采购项目;
   2.3项目内容:营养餐食品配送服务;
   2.4交货地点:华坪县中心人民小学;
   2.5采购需求一览表: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1
牛奶
626盒/天
 
2
蛋糕
626个/天
3
面包
626个/天
4
鸡蛋
626个/天
5
水果
由于水果品种较多且在采购食品中所占金额比例较小,故本次采购需求表内不予明确水果品种、数量。采购方如因实际需要要求中标人配送水果的,具体价格由采购方和中标人根据市场价格自行协商确定后供应,每天需要的数量和品种由采购方提前一天通知中标人。
其他需要阐述情况:
1.本次采购食品供应时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7月25日。
2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本次采购所需的食品数量将有可能存在大幅减少的风险,采购人不对所需食品数量作出任何承诺,请投标人自行评估因食品数量大幅减少而存在的风险。
3、投标人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内所填报的项目单价包含食品、运抵指定交货地点、人工费、售后服务、税金及其他所有成本费用的总和,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费用后报价。
4中标人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内所填报的项目单价将作为投标人与采购人签定合同后结算费用的执行标准,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数量按每月实际用量计算。如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确需调整采购食品项目单价的,中标人需征得县财政局同意及采购人认可后,方可另行签订合同,并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3、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关于供应商资格的规定;
3.2能够独立完成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中所规定内容的供应商或其委托代理人(制造商、经销商,以下简称“投标人”);
3.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4具有良好的供货能力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3.5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3.6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6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活动;
    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
3.9违反禁止关联企业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标段)投标的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时间:201587日至2015813日,上午8:30-11:30时,下午15:00-17:3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4.2地点: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股);
   4.3获取招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4.3.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营范围要求清晰反映本次采购项目的全部或部分食品的类别);
4.3.2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副本原件;
4.3.3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投标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无需提供);
4.3.4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本项个体工商户未设立基本账户的无需提供,仅需提供加盖公章内容清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银行卡复印件);
4.3.5合法有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原件(包含本次采购项目全部或部分食品的经营许可范围)
4.3.6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非法人机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鲜章),法定代表人报名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4.3.7法定代表人(企业非法人机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授权书原件,需经法定代表人(企业非法人机构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同时注明本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4.3.8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以供查验。
   4.4资格证明材料提交:投标人在按4.3项要求提交原件查验时,必须提供加盖公章(鲜章)内容清晰的复印件资料一套。投标人对上述资料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报名时间截止前及时致电咨询,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资料查验的,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报名登记。
   4.5印章规范:投标人所加盖在资格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上的公章(鲜章),必须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其他印章等一律不予受理和认可)。
  4.6资格证明材料的延续:对已在第一次采购公告有效期内201571日至201577按要求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了合法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可延续至三次报名登记使用,但必须在三次采购公告有效期内201587日至2015813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ZCZB-2015-025三次)采购项目报名登记表及领取采购文件。未在三次采购公告有效期内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三次报名登记表、领取三次采购文件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ZCZB-2015-025三次)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为节约投标人的投标成本费用,投标人填写ZCZB-2015-025三次)采购项目报名登记表、领取采购文件确认可以使用电子邮件、传真形式,详询0888-6124466,沈乾敏
4.7 参与本项目投标人如对本公告要求提交的资料及采购需求一览表中食品质量要求、数量等有异议,应及时来电、来函咨询,联系电话:0888-6124466,沈乾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时间:201594日上午08:30—09:00时(北京时间)
   5.2地点: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厅;
   5.3递交符合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文件;
   5.4 201594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开标时间及地点
   6.1时间:201594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
   6.2地点: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厅;
   6.3投标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按时参加开标会议(迟到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的投标权利)。
7、预算及付款方式
   7.1本项目预算价为国家财政资金。
   7.2付款方式:中标人将食品运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完成交货并经采购方确认后,当月月末结清本月营养餐价款,中标人同时出具发票给采购方。
8、保证金的交存及退还
  8.1 ZCZB-2015-025项目保证金为10000.00(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请投标人严格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交存程序及时交存保证金。201582016:00前(北京时间)保证金必须进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确认保证金的收到时间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实际收到保证金时间为准。未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交存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取消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8.2保证金不得交叉、替代使用,应按项目、标段分别交存(保证金交存联系电话:0888-6126488投标人未经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受理报名登记而预先交存项目保证金的,所交存项目保证金将不予认可;
   8.3为确保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及相关票据的核对,投标人在交存保证金时以转账方式交存并注明项目名称、编号,不得以现金进账方式交存;
   8.4投标人在交存和退还保证金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5为节约投标人的报价成本费用,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时携带退还保证金的相关资料参加投标。未中标的投标人,在项目评审结果网上公示后,即可到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请准备齐全办理退还保证金所需的相关资料);
   8.6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保证金时出具给投标人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请投标人妥善保存,在退还保证金时必须提供原件查验。如有遗失或损毁导致保证金无法退还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7对已在规定时间内交存保证金,但未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给予投标人(企业及法人)不良信用记录一次,累计超过三次的,将限制或禁止该投标人(企业及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所有交易活动;
   8.8对已参加报名,并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登记、领取采购文件却未交存项目保证金缺乏诚信的投标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给予投标人(企业及法人)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累计超过三次的,将限制或禁止该投标人(企业及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所有交易活动;
   8.9请投标人在交存和退还保证金时严格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料,不得缺项。如因资料缺项未能及时交存和退还保证金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人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严肃处理。
10、食品质量及验收
 10.1中标人所提供的牛奶、面包、蛋糕必须具有明确的商品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产地等。技术规格、质量等级等应与投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质量等级相一致;中标方所提供食品质量必须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食品进入学校。若食品质量标准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提供的水果要求大小均匀、新鲜,不得有腐烂、变质、变味现象。
 10.2采购方对中标人供应的食品进行严格验收,对不符合规格要求的食品,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退货、换货,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中标人未能履行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所定事项, 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食品,采购人退货后将记录在案并报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对中标人予以处罚,除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
 10.3中标方在供应食品过程中,因食品质量问题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经查实后确属中标方责任的,中标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工费、事故处理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0.4
中标人对本项目所提供食品的品牌、规格、技术参数、质量标准、服务承诺等,必须与中标人向采购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的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中的内容完全保持一致;  
   10.5
中标人向采购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将作为采购人对中标人所提供的食品验收的唯一标准,采购人将依据中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正、副本的内容对中标人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10.6中标人所提供食品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级)与公开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级)如有偏离,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质量标准(等级)偏离表》中如实填报。若中标人提供的食品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级)与投标文件内容不符,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10.7中标人提供的食品如有以次充好或在投标活动中有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由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无效。”规定严肃处理;
   1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第二项第四款“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制度”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活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不允许提供进口产品,对已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报名登记的投标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视为同意该条款规定。若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部分或全部)食品为进口产品,已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采购人:华坪县中心人民小学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华坪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项目组织及获取谈判文件联系人:沈乾敏       
联系电话0888-6124466               邮政编码:674800
开户银行:华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信用社  
开户名称: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银行账号:6100016605528012
                                                 
                                                     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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