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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承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长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7-29 18:0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州承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长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1、招标文书编号:ZFCZZB-2015013-1

2、招标项目内容: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采购项目(详见招标货物一览表)。

合同包

品目号

货物名称

数量

最高限价(万元)

投标保证金数额(元)

主要技术规格及相关要求

1

1

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采购项目

1

130.00

26000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交货地点:长乐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交 货 期: 合同签定后30个日历日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交付招标人验收。

签订日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日内签订合同。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货到安装初验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50%货款,运行三个月终验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45%货款,余款待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中标人应提交以下单证和文件:

1、金额为有关合同货物价格的全额正式发票;

2、制造厂家出具的货物质量合格证书;

3采购人已收讫货物的验收合格凭证。

3、发售招标文件时间:  2015-07-302015-08-07

4、发售招标文件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黎明街5号丽兴大厦3

5、联系人:林玉华

6、联系电话: 059183738636            真: 059183754117

 公司网址: http://www.fzczzb.com   E-mail281564501@qq.com

7、投标人资格

1)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境内的供应商或制造商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① 合格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 合格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③ 合格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④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 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则无需提供)

2)投标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①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提供最近三个月其中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

②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提供最近三个月其中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

③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提供最近三个月其中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④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⑤参加本项目投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①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不少于2名(含2名)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材料)

3)投标方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方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由投标方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的结果告知函原件,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

(4) 投标代表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注: 投标人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所有复印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8、投标截标时间: 2015-08-19 09:00:00(北京时间)

9、开标时间:   2015-08-19 09:00:00(北京时间)

10、开标地点:  福州承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大厅

11、纸质招标文件或电子招标文件的售价均为50元人民币/份。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纸质招标文件与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12、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三坊七巷支行

 开户名称: 福州承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1514 0142 1000 0263

 

 

福州承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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