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2015-2016年度化学试剂、实验耗材采购供货商入围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1、项目名称: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2015-2016年度化学试剂、实验耗材采购供货商入围招标项目
2、招标编号:GXTC-1563099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采购人名称: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院
采购人联系人:雍振国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62815848
5、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和紫珊、李贵鹏
电 话:0086-0-13911757979、0086-10-62567074-8006/8003、0086-0-13161978650
传 真:010-62611271
6、采购内容:本项目根据采购类别不同,划分四个标段,各标段预算金额、预计供货量(项)、供应商需求量及各标段投标保证金如下:
序号 | 标段 | 采购类别 | 预算金额 | 预计供货量(项) | 供应商需求数量(个) | 投标保证金 |
1 | 标段1 | 国产试剂、易制毒、易制爆试剂 | 80万元 | 1245 | 3 | 1.2万 |
2 | 标段2 | 进口试剂、生物试剂、试剂盒 | 450万元 | 1043 | 3 | 6.5万 |
3 | 标段3 | 气体 | 20万元 | 16 | 3 | 0.3万 |
4 | 标段4 | 耗材、玻璃器皿 | 350万元 | 1017 | 3 | 5.0万 |
备注:(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提请投标人特别注意:投标人可对其中的一个标段进行投标,也可对多个标段进行投标;各标段投标人所投产品须包含该标段所有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7、采购用途:自用
8、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投标,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同一标段招标中同时投标。(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3) 凡受托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4) 近三年有所投标段货物的供货业绩(以合同为准,须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5) 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在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6) 本项目要求投标文件采用胶装,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7) 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资质条件(须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代表须携原件备查):
1) 参与第一标段的投标人须提供安监部门颁发的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 参与第三标段的投标人须具有气体装配证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对以上资格条款的偏离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9、招标文件售价:售价人民币400元/标段(含电子文档),售后不退。请按下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文件的招标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后将尽快用特快专递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贵方。若邮购,须加付EMS费人民币50元。若需招标文件电子版本,请携带U盘或提供电子邮箱地址。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2015年 7月 24日起至2015年 8月 6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潜在投标人未领购招标文件不得参加投标。
11、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15号科行大厦310室。
12、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 8月 13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13、开标时间:2015年 8月 13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
14、投标、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院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会议室。
15、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标书款、服务费户:
开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四招标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科学城支行
银行账号:328560500443
保证金专用户:
开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四招标分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关村支行
银行账号:110909099010201
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7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