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15年仪器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15年仪器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详情请参见招标文件。现将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30日。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有关事项如下:
1. 本项目投标邀请及招标文件中所有时间均为24小时制北京时间,所有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特别注明除外)。
2. 项目编号:(采购文件下载)0851-1561QY01CL48
3. 项目名称: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015年仪器采购项目
4. 项目类型:货物类
5. 项目情况一览表:
包组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交货期 | 最高限价 |
包组一 | 液相色谱仪等检验设备 | 一批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 | 人民币131万元 |
包组二 |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一批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 | 人民币154万元 |
包组三 | 离子色谱仪等检验设备 | 一批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 | 人民币74万元 |
包组四 |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等检验设备 | 一批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 | 人民币87万元 |
备注:
1) 产品详细技术参数及执行标准、规格及主要配件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2) 经政府管理部门同意,包组一(液相色谱仪、微波消解仪、自动高压蒸汽灭菌器、烘箱、超声仪、瓶口分液器),包组二(三重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包组三(离子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包组四(液相色谱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全自动溶出仪)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其余设备采购本国产品。
3)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4) 监管部门:清远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6. 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6.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6.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6.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2015年4月份或之后的财务报表)
6.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该证明材料)
6.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2015年4月份或之后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2、提供2015年4月份或之后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证明表内容须包含人员姓名、单位参保险种等内容)原件,或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网站打印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内容须包含社会保险登记证号、查验授权码、核查网址、有效期、专用章等)】
6.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6.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2 本项目各包组接受经销商、代理商的报价。经销商、代理商作为投标人,应提供产品(包组一:液相色谱仪、微波消解仪、自动高压蒸汽灭菌器;包组二:三重四级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包组三:离子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包组四: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液相色谱仪、全自动溶出仪)代理证书或生产制造商有效授权委托书;若投标人提供的授权书为非生产商出具的,必须另外提供生产商对总代理商出具的相关产品代理证明文件;
6.3 提供投标人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自出具之日起前3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若投标人自成立之日起不足3年的,则出具自成立之日起至出具之日无行贿犯罪档案纪录。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有效期自出具之日2个月内有效,开标时间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复印件无效。】;
6.4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包组投标。(提供《承诺函》)
6.5 本项目各包组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获取(提供)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7.1 获取(提供期限)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7月24日-2015年7月30日,工作日9:0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7.2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清远市新城区连江路金沙商务大厦14B03A室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7.3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供应商请携带以下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原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报名登记)
7.3.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原件核查)
7.3.2 税务登记证(地税或国税)复印件;(原件核查)
7.3.3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原件核查);
7.3.4 购买招标文件经办人,需提供:
7.3.4.1.经办人如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3.4.2.经办人如是投标人授权代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 以上资料参与正式投标时须放入投标文件中。
2) 为了提高效率,供应商可先下载“招标文件发售登记表(点击打开)”,填写后打印并与以上资料一并携带购买招标文件。
7.4 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需按要求提供以上资料并经审查,只接受通过以上方式正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的投标。
7.5 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每份人民币150.00元整,售后不退。
8. 投标、开标时间及地点:
8.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5年8月13日9:00~9:30
8.2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2015年8月13日9:30
8.3 投标及开标地点:清远市新城区连江路金沙商务大厦14B03A室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会议室
9. 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
9.1 采购机构指定发布媒体:www.941.com.cn和www.chinapsp.cn。
9.2 法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清远市政府采购网(www.qycg.gov.cn)相关公告在法定媒体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公示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电话咨询或传真或电邮形式无效)向采购人或者我司提出质疑,质疑书应包括的内容: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质疑时间。质疑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递交质疑书时需提供质疑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及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清远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许小姐
电话:0763-3877328
传真:0763-3385561
地址:清远市北江二路财政局综合办公大楼七楼
12.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联系人:朱先生
电话:0763-311120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百加工业园
13.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地址:清远市新城区连江路金沙商务大厦14B03A室
联系人:徐小姐
联系方式:0763-3813002-807
邮政编码:511500
电邮:CL3813002@163.com
传真:0763-3813090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纪律监督电话:020-8765 3380
14. 投标保证金在2015年8月10日17:00前到达以下指定账号:
保证金金额:
包组一:RMB26000元(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包组二:RMB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包组三:RMB14000元(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包组四:RMB15000元(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收款单位名称: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环支行
账号:3602 1810 2910 0275 442
跨行支付行号:1025 8100 1434(提醒:该行号不是账号!仅适用于网银跨行支付时汇款人能够快速寻找开户银行信息)
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