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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城镇圩镇及工业区环境卫生管理服务

作者: 发布于:2015-07-23 09:35: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鹤山市鹤城镇圩镇及工业区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鹤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鹤山市伟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鹤山市鹤城镇昆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就鹤城镇圩镇及工业区环境卫生管理服务采用公开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欢迎有相应服务能力的企业(下称“投标人”),就下列相关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目的、简要技术要求:

1、招标项目名称:鹤城镇圩镇及工业区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招标编号:HS15353G63)。

2、目的:将确定中标供应商,为鹤城镇圩镇及工业区环境卫生管理服务。

3、简要技术要求:鹤城镇圩镇及工业区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本期服务有效期为24个月从合同签订生效且提供服务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轮服务期限内,鹤城镇圩镇及工业区环境卫生管理服务由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具有良好的信誉;

2、投标人应当已在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完成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营运登记备案;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公示

现将该项目招标文件(可点击招标文件打开下载浏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9日五个工作日,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采购人或者我公司提出质疑。(注:电话咨询、传真和电邮形式无效)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31日,每天8:30时-12:00时,14:30时-17:30时(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鹤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二楼政府采购部)。

3、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现场购买或邮购。

4、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150元,邮购须另加5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需邮购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以转帐或电汇的方式向鹤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本项目的标书费(户名:鹤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鹤山市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账号:65031664000000035)

五、购买招标文件时需审查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已在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完成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营运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应当将以上文件的原件交我中心核对。我中心在核对后会收取前三项的复印件和第4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的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所有复印件应当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

六、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地点

1.接收投标文件时间:2015年8月14日09:30时至10:00时。

2.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5年8月14日10:00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或不符合密封规定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3.接收投标文件地点:鹤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会议3室(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二楼)。

4.开标时间: 2015年8月14日10:00时。

5.开标地点:鹤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会议3室(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二楼)。

七、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汇入的相关开户行、户名和帐号为(注:投标保证金不能以个人账户汇入):

户    名:鹤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建设银行广东省江门市鹤山永安支行

账    号:44001670739053001154

八、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鹤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鹤山市伟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二楼/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612号

招标项目联系人:唐小姐/欧阳先生

联系电话:0750-8202660/0750-8810930

传    真:0750-8202661/0750-8995861

鹤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点击打开链接鹤山市伟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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