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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山亭区富安大道、汉诺路供水工程管线施工及管材采购和南京路污水管网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7-22 11:33: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枣庄市山亭区富安大道、汉诺路供水工程管线施工及管材采购

和南京路污水管网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枣庄市山亭区富安大道、汉诺路供水工程管线施工及管材采购和南京路污水管网工程施工

二、采购项目编号:ZZSTGPGK-2015-063

三、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包号

货物服务名称

供应商资格要求

本包预算

金额

A

枣庄市山亭区富安大道、汉诺路供水工程管线施工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

4、拟委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资格,在本公司注册,具有B级安全考核合格证,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且不得有在建工程;

5、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2.82万元

B

枣庄市山亭区富安大道供水工程球墨铸铁管材及管件采购项目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能力,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2、投标单位必须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以往的政府采购中没发生过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3、具有所采购货物的生产或供货能力的生产厂家或授权销售商,所投产品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检测部门出具的同类产品检测报告及省级及以上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9.44万元

C

枣庄市山亭区汉诺路供水工程PE供水管材及管件采购项目

 

35.24万元

D

枣庄市山亭区南京路污水管网工程施工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叁级及以上资质

4、拟委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资格,在本公司注册,具有B级安全考核合格证,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且不得有在建工程;

5、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8万元

注:投标人可以报名参加一个或多个分包的投标,但应对所报分包内的工程或设备进行全部响应,不得分解后响应。

四、项目内容:上述工程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及管材采购。

五、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15722至201572816时止,上午9:00-11:30分,下午:14:30-16时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枣庄市市中区青檀中路29号

3、方式:现场获取,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5)法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其中报名A包、D包还需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造师注册证书(市政公用工程专业)、B级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报名B包、C包还需提供: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检测部门出具的同类产品检测报告及省级及以上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如为销售商的还需提供生产厂家的销售许可。以上报名资料原件审查,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留存。                               

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开标现场组织的资格后审结果为准。不能提供证明其符合法定报名条件的投标人,采购人拒绝接收其报名。因提交虚假资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售价:300/包,售后不退。

六、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5年8月13日14时10分至2015年8月13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枣庄市山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第一开标室(山亭府前东路南侧、山亭区市民中心C区二楼)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5年8月13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枣庄市山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第一开标室(山亭府前东路南侧、山亭区市民中心C区二楼)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枣庄市山亭区自来水公司        宋经理:13465956667

枣庄市山亭区市政工程管理所    柴所长:15854688428

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飞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青檀中路29号

联系人:邱枫

联系方式:0632-5112222   ft5117899@163.com


 

 

 发布人:山东飞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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