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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南县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7-21 16:0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郁南县政府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郁南县新农村建设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郁南县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招标编号:YN2015GK36

二、项目名称:郁南县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项目

三、采购预算:3900000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

1. 郁南县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项目;

2. 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的采购项目内容

供应商资格: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投标人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 投标人具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及城乡规划编制乙级或以上资质;

4. 提供投标人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自出具之日起前3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若投标人自成立之日起不足3年的,则出具自成立之日起至出具之日无行贿犯罪档案纪录。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有效期自出具之日2个月内有效,开标时间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复印件无效。】

5. 提供20151月份或之后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证明表内容须包含人员姓名、单位参保险种等内容)原件,或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网站打印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内容须包含社会保险登记证号、查验授权码、核查网址、有效期、专用章等)。

6.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报名,但是联合体主办人单位需满足具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及城乡规划编制乙级或以上的资质,联合体同属投标单位需满足具有建筑行业设计甲级或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7.已登记报名并购买了招标文件。

 六、招标文件公示/下载:

1、公示时间: 2015年7月22日-2015年7月28日

2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存有任何疑问,可在公示期内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质疑时间。质疑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递交质疑书时需提供质疑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及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提出(对涉及采购预算与方案设计等项目需求内容,均由采购单位负责;对涉及政府采购过程程序的内容由采购中心负责)。

3、招标文件下载:招标文件

公告公示时间:2015722-2015810

八、法定媒体:云浮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在法定媒体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九、报名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4日(办公时间,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郁南县政府招标采购中心

3.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现场报名购买。

4.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5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报名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建筑设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乙级或以上资质、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全部加盖公司公章,原件备查。

6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与时间,我们希望购买了招标文件而决定不参加本次投标的供应商,请在开标前3日,书面形式告知我们,对您的配合我们表示感谢!若该项目因不足三家而导致重新招标,未予书面通知的单位将被取消重新参加该项目投标的资格。

十、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5年8月11日8:30-9:00 (北京时间)。

2.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8月11日9:00(北京时间)。

3.开标时间:2015年8月11日9:00 (北京时间)。

4.开标地点:郁南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会议室。    

十一、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名称:郁南县新农村建设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766-7590268

2.集中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名称:郁南县政府招标采购中心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中山路58号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电话:0766-7599911                                                 

郁南县政府招标采购中心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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