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精神病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楚雄州精神病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YDCOH2015579)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楚雄州精神病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楚雄州精神病医院委托,对该单位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YDCOH2015579)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具有相应供货及完成该项目能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名称:楚雄州精神病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2.招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3.资金情况:已落实。
4.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年 7月 20 日至2015年 7 月 24 日;每天上午09:00~11:30,下午14:30~17:00(节假日正常休息)。
5.标书费用:¥800.00元/份,售后不退(不接受邮寄)。
6.招标文件发售地点: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楚雄市灵秀路321号)。
7.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2015 年 8 月 18 日13:30~14:00(北京时间)。
8.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 号开标厅(地址:楚雄市灵秀路321号)。
9.开标时间: 2015 年8 月 18 日下午14:00 (北京时间)。
10.开标地点: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号开标厅(地址:楚雄市灵秀路321号)。
11.投标要求:按包号整体投标,按包号整体中标。
12.交货完工地点:楚雄州精神病医院(具体地点由招标人指定)。
13.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营业执照为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为生产厂商投标的还需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3)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按要求提供货物生产商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原件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若国内无生产商的则必须提供国内总代理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专项授权书原件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4)投标人应具有良好信誉、类似供货业绩和服务经历,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且在云南省内具有长期售后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5)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书的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7)联合体:不接受。
1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出席开标会议。
15.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请携带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前来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资料不符或不齐全的将被拒绝。
①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
②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投标的还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16.招标公告如有变更,将以变更公告的方式告知各投标人;招标文件如有变更,将主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代表。
1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招 标 人:楚雄州精神病医院
招标代理: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昆明市白云路13号(省交通警察培训中心正对面)
联 系 人:
电 话:(0871)66078656
传 真:(0871)66078281
收款单位: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帐号:250203800902457914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汇通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