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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湾新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5-07-20 16:22: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现对有意成为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自愿遵守我区政府采购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备案登记。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得在我区从事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活动。
一、登记备案范围条件:必须是在大连市财政局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服务期限:2015年8月1日——2017年7月31日。
三、登记备案内容
  (一)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附后);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资质证明材料或网上登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采购代理机构经营场所、主要办公设施设备、规章制度及经营理念简介;
   (四)采购代理机构拟在普湾新区开展业务的主要业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及职称、学历及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本公司专业化的代理项目,近2年(2013年-2014年)来专业化项目的主要经营业绩(附网上打印公告加盖公章)。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如实提报上述资料,不得故意隐瞒、虚报,否则一律不予登记备案。将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备齐后,复印件胶封成册,于备案时间内送至普湾新区财政局采购办进行审核备案。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备案材料的代理机构视同自动放弃承接我区采购代理项目。
四、备案时间和地点
备案时间: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24日
         (9:00-11:30;13:00-16:30)
送达地点:普湾新区财政局采购办(普湾新区普湾广场1号)
联 系 人:李晓君               联系电话:8577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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