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疾控中心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H7N9防控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日 期:2015年7月20日
招标编号:0706-15410008N040
1.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对“中国疾控中心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H7N9防控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就本项目提交密封投标。
2. 采购内容:以下设备的采购、交货、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培训、售后服务等工作,具体如下:
序号 | 货物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1 | 超低温保存箱(-80°C冰箱) | 台 | 2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 用户指定地点 |
2 | 低温保存箱(-30°C冰箱) | 台 | 5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 |
3 | 玻片书写仪(载玻片和包埋盒打印机) | 台 | 1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 |
4 | PCR核酸提取工作台 | 台 | 2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 |
5 | 微孔板洗板机(微量中和及ELISA储板清洗仪) | 台 | 1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 | |
6 | 梯度PCR仪(多通道核酸分析仪) | 台 | 1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 |
招标和投标以标为单位,评标与合同授予也以标为单位,不允许拆分投标。
3. 合格投标人
a. 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完成本项目的货物供应和服务的能力。
b. 投标人必须从招标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招标采购。
c.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d.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e.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
f.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g.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h. 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i. 如投标人所投的梯度PCR仪(多通道核酸分析仪)不是自己生产的,投标人须提供设备的制造厂商的唯一授权,或者出具制造厂商境内代理给予投标人的唯一授权 (本项目同一制造厂商的梯度PCR仪(多通道核酸分析仪)只能由一家投标人投标)。本次招标梯度PCR仪(多通道核酸分析仪)的制造厂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作为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 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可于2015年7月20日起在采购机构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
5. 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可从2015年7月20日起到2015年8月10日前,每天(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北京时间)在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704室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邮购另加30元人民币)。
6. 所有投标文件都应附有不低于本项目预算金额1.5%的投标保证金,并于2015年8月11日上午9点30分(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开标地点。
7. 定于2015年8月11日上午9点30分(北京时间),在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312会议室公开开标。届时每个投标人可派1至2名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8. 本公告期限为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27日。
采购机构名称: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联系人:袁森、孟瑶
详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1704室
邮编:100055
电话:0086-10-63349428,63349323
传真:0086-10-63373679
收款单位: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西城支行
帐 号:349357516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