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境内代理商或制造商,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① 合格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 合格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 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则无需提供);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14年最后一个季度其中一个月财务状况报告;2014年最后一个季度其中一个月的国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2014年最后一个季度其中任意一个月的国家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本项目投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投标人为供货商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如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含注册登记表),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6)投标产品若为进口货物的,该货物应取得《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投标产品若为国产货物的,该货物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须提供以上所述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7)投标方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方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由投标方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的结果告知函原件,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投标人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所有复印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