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校园广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安阳工学院委托,就校园广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安财招标采购[2015]350号(总第393号)
二、招标项目:
序号 | 项目主要内容 | 数量 | 基本技术要求 | 交验期 | 交验地点 | 预算 |
1 | 户外音箱 | 70只 | 详见项目基本技术要求 |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供货完毕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59.731万元 |
2 | 功率放大器 | 2台 | ||||
3 | 数字调音台 | 1台 | ||||
4 | 播音话筒 | 2套 | ||||
5 | 监听耳机 | 2只 | ||||
6 | 耳机分配器 | 1台 | ||||
7 | 监听音箱 | 1对 | ||||
8 | 音频接口 | 2台 | ||||
9 | 台式电脑 | 2台 | ||||
10 | 电源时序器 | 1台 | ||||
11 | 音箱线 | 6000m | ||||
12 | 网络型机柜 | 1个 | ||||
13 | 控制室操作台 | 1张 | ||||
14 | 工作椅 | 8把 |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本项目招标公告期为2015年7月17日至2015年8月6日。
2、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15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27日,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www.ayggzy.cn)网站直接下载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内下载招标文件,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投标。)
3、招标文件售价100元,提交投标文件时交纳,售后不退。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5年8月7日9:00,地点为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
2、逾期送达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拒绝接收。
六、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额: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2、缴纳方式:以转账或电汇形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不收取现金)以下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安阳市国有资产交易中心
银行帐号:41001504210050207233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支行
3、保证金分配:用户完成转账后务必在2015年8月7日上午8:00前,登录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所投项目“投标流程”的“保证金分配”一栏中,选择银行进行保证金分配。
4、如果不进行保证金分配,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你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七、服务费标准: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按中标金额的1%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服务费。
八、注意事项:
1、投标人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后,登陆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招标文件(注册流程详见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www.ayggzy.cn)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关于实行交易用户网上注册的通知》 注册电话:0372-3387737)。
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本次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期限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否则,将被视为认可本招标文件内容。
3、本次招标项目如有变更或延期,投标人均可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直接查看招标补充文件,投标人应随时关注网站,如有遗漏,后果自负。
4、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自负风险费用,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5、招标文件未载明的相关事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6、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将按规定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安阳市政府采购网、安阳市政府网和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进行公告。各投标人如对中标公告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如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书面投诉。(具体程序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文件执行。)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安阳工学院
采购人联系人:陈彦涛
采购人联系电话:0372-2909943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市民之家四楼东)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李晓菲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372-3387742
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