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工商总局法人库工程监理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GXTC-1555031)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委托,对工商总局法人库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诚邀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
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招标内容:
1)项目内容:在国家法人库工程建设周期内,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作为第三方机构对总局法人库工程招标、设计、实施、验收四个阶段提供实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协调实等监理服务,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详见第三章“服务需求及说明”。
2)项目地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3)项目监理费:预算404万元人民币(工商总局法人库工程投资估算约为2.4亿元人民币) 。
4)服务起止时间:监理项目服务期限自监理进场服务之日起至总局法人库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本次采购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投标人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正确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前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资质要求:
3.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证书。
3.3投标人须为中央国家机关2013-2014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点招标入围单位。
3.4投标人通过ISO9001或ISO20000质量体系认证。
3.5投标人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其机构登记所在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
3.6投标人在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7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855元(含电子版),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如需邮购,须加付EMS费100元人民币。请按下述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以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贵单位。 购买文件时务必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编、移动电话、主营业务、法人、注册资本、资质等级等有效企业信息
5、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24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6、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前台
7、现场考察:不组织。
8、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5年8月7日上午9:00(北京时间)。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9、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9层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10、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须密封后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1、本公告仅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发布。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联 系 人:江子扬、李歆然 邮 编:100044
电 话:010-88354433转396、420 传 真:010-88356025
电子信箱:codile@126.com
开户银行及帐号:
账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7112510182600005361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首体南路支行
联行行号:302100011251
汇入城市:北京
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7日
邮购须传真的格式:
1、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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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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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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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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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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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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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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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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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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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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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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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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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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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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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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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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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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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邮购凭证
此处粘贴电汇、转账等汇款凭证
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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