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省纤维检验局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建省纤维检验局委托将对下列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项目名称:福建省纤维检验局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FJGC-G-2015-FS106
3、招标项目内容:
合同包 | 品目号 | 项目名称 | 用途 | 数量 | 简要技术指标 | 采购人名称 | 联系方式 | 地址 |
1 | 1 | 差示扫描量热仪自动进样器 | 检测 | 1台 | 福建省纤维检验局 | 0591-83562910 | 福建省福州市照屿路17号 | |
2 |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P) | 1台 | 分辨率:在200nm处,像素分辨率:≤0.003nm;光学分辨率:≤0.007nm。(详见招标文件附件B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要求) | |||||
2 | 1 | 氮气发生器 | 1台 | 膜分离器采用螺旋卷式分离结构,以增加膜比表面积,提高氮气发生器分离效率;(详见招标文件附件B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要求) | ||||
3 | 1 | 测色仪 | 1台 | 光度范围:0-200%;(详见招标文件附件B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要求) | ||||
4 | 1 | 单纤维强力机 | 1台 | 纤度测定范围:0.1-200dtex;(详见招标文件附件B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要求) | ||||
5 | 1 | 多角度逆反射系数测试仪 | 1台 | 观测角0.2°to2.0°连续可调;(详见招标文件附件B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要求) | ||||
6 | 1 | 鞋类止滑试验机 | 1台 | 负荷范围自动转换,测试完成自动定位显示;(详见招标文件附件B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要求) | ||||
7 | 1 | 紫外光加速老化机 | 1台 | 试验时间:0~9999可调;(详见招标文件附件B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要求) | ||||
8 | 1 | 纺织物防晒指数分析仪 | 1台 | 每测量周期的紫外线量:<0.2 J/cm2;(详见招标文件附件B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要求) | ||||
9 | 1 | 红外光谱仪 | 1台 | 光谱分辨率:优于 |
4、最高限价:本项目合同包一采购人预算价89万元为最高限价;合同包二采购人预算价20万元为最高限价;合同包三采购人预算价28万元为最高限价;合同包四采购人预算价78万元为最高限价;合同包五采购人预算价28万元为最高限价;合同包六采购人预算价20万元为最高限价;合同包七采购人预算价16万元为最高限价;合同包八采购人预算价25万元为最高限价;合同包九采购人预算价38万元为最高限价。
5、投标人资格标准
5.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5.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名单中必须包含投标人代表)的相关材料;
5.3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4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5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5.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释义:(1)法人指企业法人,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6、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地点
6.1购买时间:
6.2购买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7、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纸质文本售价50元人民币,可自购电子光盘(售价5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
8、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应于
9、开标时间、地点
9.1开标时间:
9.2开标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开标大厅。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0.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0.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0.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1、质疑与投诉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2、发布公告的媒介
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公告信息同时在以下媒介发布,请投标人关注。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
13、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系人姓名: 阮鸣梁
电话: 0591-83562910
14、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州市古田路中美大厦24层
邮 编: 350001
电 话:0591-83312109、83312509转813
传 真: 0591-83393305
联系人: 吴晓光
电子信箱: 83393301@163.com
15、投标保证金缴交银行帐号:
开户名: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营业厅
帐 号: 35001870007052517035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