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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桥梁检测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7-16 15:5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桥梁检测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日期:2015年07月16日

招标编号:KXZJ-NB2015-031

1、招标条件

根据鄞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委托招标通知书,宁波凯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委托,对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桥梁检测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2、项目概况

2.1招标范围及服务期限

(1)在2015年09月30日前完成对全区县道桥梁(含通道桥)进行检测,并建立桥梁管理系统(CBMS)数据库;

(2)检测报告,计划时间:2015年10月20日之前应向招标人提交检测报告,并经审查合格;

(3)后续服务:对主要是对桥梁病害提供建议处理方案;在检测报告审查通过后二年内,负责对大桥、特殊结构和三类及以下病害桥梁进行定期检测,频率≤1次/年。

2.2项目的实施地点:鄞州区。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3.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业,具有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或公路工程桥梁与隧道专项检测资质,并具有省级及以上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或其下属机构具有上述资质和CMA计量认证证书。

3.3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供应商直接登陆宁波市政府采购站点、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电子 招标文件,填写《投标报名函》并于2015年07月29日17:00时前将投标报名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书、招标文件工本费银行汇款底单发传真至本公司并电话确认,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4.2、未能网上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请联系0574-83033570。

4.3、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每套300元,售后不退。如需邮购,请另付 50 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并请按下述开户银行及帐号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及招标编号),本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将不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5年08月05日13时30分。

5.3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波市鄞州中心区四明东路588号鄞投大厦)开标室(具体受理场所安排详见当日公告栏)。

6、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6.1开标时间: 2015年08月05日13:30(北京时间)。

6.2开标地点: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鄞州中心区四明东路588号鄞投大厦)开/评标室(详见信息公告栏),投标人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7、投标保证金

7.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RMB30000.00元)。

7.2投标保证金形式:同城支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电汇形式。

备注:转帐支票出票人、汇票申请人、电汇汇款人等均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7.3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16:00时(北京时间)前完成递交。

7.4投标保证金汇入账户:

开户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    

户    名: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81014101302093045          咨询电话:0574-88225170

7.5、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保证金提交退还办法详见《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提交、退还暂行办法》。

8、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凯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北路958号奥丽赛大厦714室

电话:0574-83033570     传真:0574-83033196

联系人:陈斌武 、任晓云

户    名:宁波凯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三江支行         账    号:23030122000070486

9、政府采购行政监管及投诉受理部门: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办 ;联系电话:0574-28866813

10、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期前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上成功注册,否则投标人将不能被确定中标,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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