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虞城和民权县公安局“对讲机”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商丘市、虞城和民权县公安局的委托,就“对讲机”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国内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商财采(2015)127号
二、招标项目概况:
标段 | 采购单位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拦标价 | 技术要求 |
A | 虞城县公安局 | 对讲机 | 263台 | 789000元 | 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技术规格要求 |
民权县公安局 | 对讲机 | 95台 | 285000元 | ||
B | 商丘市公安局 | 对讲机 | 272台 | 977680元 |
注:投标单位可以分投,也可以全投。
三、标书售价:人民币200元/份(售后不退)。标书不邮寄。
四、报名、购买标书时间:2015年7月17日—2015年7月30日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公休日除外)
五、购买标书及投标地点:商丘市财政局1211房间
六、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5年8月6日上午9:30投标截止。
2015年8月6日上午9:30开标。
七、开标地点:商丘市财政局二楼会议中心第二会议室
八、联系人:刘先生 李先生
九、联系电话:0370—2697976
十、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十一、购买标书时必须携带: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十二、投标单位投标时必须提供(原件现场备查,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做在投标文件中):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2、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原始票据。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对讲机由公安部相关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或者复印件(符合公安部标准)。
6、投标人营业执照生产或销售范围必须具有警用装备(器材)或通讯设备(器材)。
7、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须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书。
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