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公安局2015年度警用装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新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新丰县公安局委托,对新丰县公安局2015年度警用装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XFJY2015—056
二、采购项目名称:新丰县公安局2015年度警用装备采购项目
三、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项 目 内 容 | 单位 | 数量 |
新丰县公安局2015年度警用装备采购项目 | 批 | 1 |
注:1.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投标无效。
2.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四、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纳税和社保缴纳凭证);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和三年内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声明函);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以上要求必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必须在投标书中作出书面承诺或者声明,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在投标文件《2.4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提供相关材料)
2、投标人报名时须提供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资料,由本中心实行集中查询。
3、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独立法人或事业单位,且具有本项目经营范围;分公司投标的,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授权。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l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五、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24日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新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细地址:新丰县丰城街道人民东路45号工商银行四楼业务大厅)现场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50元, 供应商须先将招标文件工本费转入指定银行【缴款人必须使用投标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的账户及名称转账到指定账号,不接受现金、现金汇票、汇票等交款方式(含不接受现金存入指定账户的缴款方式),并请注明“事由:(采购编号)招标文件工本费”。】,然后凭转账单领取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报名时须携带以下证明资料:
1、需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财务报表、社保、纳税缴纳证明等复印件 ;
2、法人授权书(原件,法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格式,点击打开链接);
3、招标文件工本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4、须提供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资料。(点击打开链接)
5、如分公司投标,必须提供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单位对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书(原件)。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原件)
(上述材料需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8月6日15时0分
七、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新丰县丰城街道人民东路45号工商银行四楼开标一室
八、开标评标时间:2015年8月6日15时0分
九、公开招标文件公示:(点击打开链接)。
十、开标评标地点:新丰县丰城街道人民东路45号工商银行四楼开标一室、评标一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卢先生 采购人联系人:胡先生
电话:0751-2198023 电话:0751-6849853
传真:0751-2198023 传真:
联系地址:新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新丰县公安局
邮编:511100 邮编:511100
招标文件工本费、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缴纳银行信息:
户名:新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号:2005072109022183925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
保证金缴纳银行信息:
户名:新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号:2005072129200001812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
新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7月16日